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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大法官:黨產條例合憲

  • 時間:2020-08-28 17:1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照坤
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大法官:黨產條例合憲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 (央廣記者王照坤 攝)

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黨產條例)是否違憲,大法官今天(28日)宣示釋字第793號解釋文,黨產條例合憲、沒有違憲問題。解釋文指出,黨產條例的立法者認為民主轉型後,應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所以透過特別立法方式制定黨產條例,以規範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事項;解釋文還認為,基於憲法民主原則,國家應採取回復或匡正措施,以確立憲法所彰顯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位法官聲請釋憲的主要主張,包括黨產條例的法律位階、黨產會的屬性、行政權侵害司法權、附隨組織定義模糊、有無違反溯及既往原則,大法官做出的解釋,認為這些都沒有違憲問題。

大法官、司法院長許宗力說:『(原音)我國於解嚴、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國家體制才漸回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立法者就非常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嚴重侵害基本權利之不法或不當過往,認為民主轉型之後,必須有予以重新評價及匡正之必要,俾建立政黨得為公平競爭之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所以立法者以特別立法的方式制定黨產條例,以規範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事項。』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在記者會上表示,政黨政治攸關民主制度運作,是憲法民主原則核心內涵,國家自應致力建立並確保複數政黨,得以自由形成發展與公平參與選舉的法治環境。

林輝煌指出,動員戡亂與戒嚴非常時期結束前,政黨因當時的黨國體制,或於非常時期結束後,憑藉執政優勢,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形式合法但實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的方式,自國家或人民取得財產,並予以利用而陸續累積政黨財產,以致形成政黨競爭機會不平等的失衡狀態,基於憲法民主原則保障政黨機會平等及建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的義務,國家應採取回復或匡正措施,以確立憲法所彰顯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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