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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明年1/4上路 司法院:為憲法救濟制度 非第四審

  • 時間:2021-12-21 13:5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憲法訴訟法明年1/4上路 司法院:為憲法救濟制度 非第四審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右)、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左)說明即將上路的「憲法訴訟法」重點。(司法院提供)

憲法訴訟法將在明年1月4日上路,司法院今天(21日)再度說明這項重大變革。未來「憲法法庭」將取代大法官會議審理聲請案件,並將法院確定的終局裁判也納入審查標的。司法院強調,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是用以救濟冤案,也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憲法救濟制度。

已實施73年的大法官釋憲制度將走入歷史,在2018年完成三讀、2019年初由總統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經過3年準備後,將在明年1月4日施行。

未來大法官將依法組成「憲法法庭」審理聲請案件,而不再以大法官會議方式行使職權;審理結果也改以裁判的方式展現,不再是以往的「大法官解釋」。

對民眾來說影響最大的,就是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過去大法官會議只針對法規範是否違憲進行審理,在憲法訴訟法上路後,法院的終局裁判也納入憲法法庭審理的標的,也就是即使法規範合憲,但適用在個案判決時出現疑慮。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便以釋字第242號為例,表示民法禁止重婚,若重婚,前婚配偶可撤銷後婚,這對維持一夫一妻制度必要且合理,當然沒有違憲疑慮,但在國家遭重大變故的情況下適用在此案卻有問題。許辰舟:『(原音)因為鄧元貞案他的後婚跟前婚剛好就是在兩岸分隔、分治的情況下造成的,在完全音訊全無的情況下,後婚的配偶是不是要獲得保障?大法官考量了這個前因後果之後,因此他說這個法律是合憲的,不過這個裁判無條件把這個法律適用在這個鄧元貞案,這樣是有問題,這就是裁判憲法審查。』

司法院也強調,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是用以救濟冤案,也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憲法救濟制度,聲請審理的案件必須具有憲法重要性及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才會受理。

根據「憲法訴訟法」,若憲法法庭判決法院的終局裁判違憲,可直接廢棄原判決、發回管轄法院再為審理,聲請人不必再迂迴救濟。另外,「憲法訴訟法」的重點還包括降低表決門檻為普通多數決、將專家諮詢及法庭之友明文化、言詞辯論強制代理;同時讓程序更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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