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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具退避權 陳文龍:將明確列出危險救災場所

  • 時間:2020-01-16 10:4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消防員具退避權 陳文龍:將明確列出危險救災場所
針對消防員的退避權,消防署長陳文龍16日接受央廣專訪時表示,後續將訂子法,明確列出危險救災場所。(劉品希 攝)

消防法去年三讀修正,將「生命三權」入法,但基層消防團體認為未明確定義「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的標準。對此,消防署長陳文龍今天(16日)接受央廣專訪時表示,消防署後續訂定子法,會明確列出哪些建築與場合須進一步監測、判斷,再決定是否進入,包括鐵皮屋、長隧道、危險物品場所等,消防員個人也可自行判斷是否入室搶救。

立法院去年10月29日通過修正消防法,將退避權、調查權、資訊權三權入法,但基層消防團體仍有不滿,認為在退避權部分,雖明定「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但並未規範何謂「危險性救災行動」,交由主管機關另外訂定,遭質疑未來「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導致死傷的悲劇仍會重演。

對此,消防署長陳文龍16日接受央廣專訪時表示,消防署將訂定子法,明確列出危險救災的建築與場所,像是結構不完整的鐵皮屋、長隧道、存放危險物品的場所等,由於危險性高,因此會允許消防人員在現場進行一些監測、判斷後,再決定是否進入救災。他說:『(原音)所以我們會規定這些原則,然後會把那些場所把它列舉出來,比如危險物品的場所,像鐵皮屋、像長隧道,那隧道裡面的溫度跟一般建築物不一樣,一般建築物可能到1,100度,隧道可能到1,300、1,400度,它跟一般建築物狀況不一樣,它很特殊,所以那些特殊場所,你就要小心,你要做一些判斷,然後才決定要不要進去救災,這個就會很具體地講。』

陳文龍指出,是否要入室救災會透過現場指揮、判斷,但因為擔心如此規定無法保障第一線消防同仁,因此母法中也有規定消防員個人也可決定是否退避,目的是要把誤判與無法掌握的風險降到最低。他認為退避權的修法已把各種狀況都考慮進去,在消防人員達成任務的情況下,也兼顧消防同仁的安全。

此外,在調查權部分,法條也未明確定義啟動調查權的「重傷」標準,同樣授權主管機關後續訂定子法,也遭消防團體質疑消防署可能會限縮調查範圍。陳文龍對此表示,消防法裡要啟動調查權是以刑法中的「重傷」作為標準,但在行政法規裡的救災安全諮詢調查機制,就已規定若消防人員受傷、住院,都須啟動調查,同樣也會邀請專家學者、縣市消防局以及基層消防團體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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