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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違憲否?國民黨﹑黨產會各執一詞

  • 時間:2020-06-30 09:03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順祥
「黨產條例」違憲否?國民黨﹑黨產會各執一詞
針對黨產條例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許宗力(中)、蔡烱燉(左)、黃虹霞(右)等人上午9時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邀集聲請人、相關機關、關係人、鑑定人等到庭陳述意見,並開放民眾旁聽。(圖:中央社)

大法官今天(30日)對黨產條例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國民黨認為,該條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1條言論自由、第14條結社自由、第15條財產權、第23條比例原則,盼解釋全部違憲。黨產會認為,黨產條例未侵害司法權、未違反比例原則,符合憲法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未違憲,盼大法官宣告合憲。

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黨產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聲請解釋案,司法院大法官上午9時於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邀集聲請人、相關機關、關係人、鑑定人等到庭陳述意見,並開放民眾旁聽。

國民黨日前向大法官遞交陳述意見狀,認為黨產條例規定於行政院下設置處理委員會,不受中央行政組織基準法的限制,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4條規定,且其職權凌駕監察權與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國民黨指出,黨產條例規定「於1987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的政黨,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或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者,均推定為不當取得,為禁止處分及須申報的財產,違反「禁止個案立法原則」,且實質上完全針對國民黨,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對於黨產條例將附屬組織納為規範對象,且對政黨申報不實即推定後認定為不當取得,國民黨認為目的及手段顯不相關,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國民黨表示,條例中對政黨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的財產予以規範,排除其他法律權行使的規定限制,違反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國民黨指出,黨產條例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過度侵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權,違反比例原則,違憲條文「罄竹難書」,希望大法官解釋黨產條例全部違憲,維護憲法尊嚴並保障民主發展。

不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日前向大法官遞交「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見書」,詳細介紹「黨產條例」的立法背景、目的、黨產會處理不當黨產的現況,以及對釋憲案爭點的意見。

黨產會指出,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憲法並無詳細規範,並非憲法保留事項,自得以法律予以規範;政黨於民主國家中固為人民參與政治的重要媒介,但性質仍非國家機關或憲法機關,況且黨產條例僅處理政黨不當取得的財產利益,並未限制或剝奪其存續。

黨產會表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是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所制定,並不因此取得憲法位階,仍屬法律位階。立法者在新民意的授權下,本得基於因直接民主正當性地位所享有的立法創建功能,藉由黨產條例的制定設置黨產會,以排除組織基準法的限制。

此外,黨產條例就黨產會組織要項做準則性規定,同時授權行政院以命令規定黨產會的組織規程,非但實質上與適用組織基準法的結果相同,且亦能體現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保留行政權自主空間的意旨。

對於黨產條例是否侵害司法權,黨產會指出,黨產條例授權黨產會於調查後,得作成認定附隨組織的處分,無非等同於一般行政機關得就其管轄事項做行政處分的權責,並未侵害司法權核心,更無排除當事人得向司法機關尋求事後、及時救濟的權利,未違背憲法及司法院歷來有關司法權及人權保障意旨,也未違反權力分立。

黨產會也在意見書中舉出台灣釋憲實務對個案立法禁止的相關見解,表示黨產條例相關規定並非個案立法,退萬步來說,縱屬個案立法,也與憲法平等原則等要求相符而無違憲疑慮。

至於黨產條例關於附隨組織的定義,即「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要件,黨產會認為應從寬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相關要件不僅普遍可見於其他法律規定中,且經司法審查後的相關裁判不絕在案。黨產會對個案認定及判斷後,事後尚可經司法加以確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

另外,對於黨產條例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範圍是否超出立法目的,而違反比例原則,黨產會也分別一一說明,強調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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