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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再修正 簡化都更危老屋代拆程序並提高容獎

  • 時間:2020-08-27 17:2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都更條例再修正 簡化都更危老屋代拆程序並提高容獎
為避免地震造成高樓倒塌,內政部部務會報27日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圖:中央社)

為避免地震造成高樓倒塌,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27日)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對於都更案內的危險建築物,在已取得多數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可簡化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程序,不用再經過私調與公調。此外,也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希望雙管齊下,協助民間加速重建。

內政部表示,在921大地震發生前興建的6層樓以上高風險建築物約有3萬6千多件,這些建物的耐震設計標準較低,推估其中近1%的建物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但由於戶數多,整合不易,加上獎勵不足,實務推動改建困難。

為加速危險建物更新,內政部27日再修正都更條例,搭配「建築法」代為拆除的機制,規定在都更案內的危險建築物,若被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傾頹或朽壞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不用實施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以加快都更腳步。營建署都更組組長王武聰說:『(原音)因為他既然是屬於比較高危險的建築物,而且他如果依照都市更新的程序,包括事業計畫跟權利變換計畫都已經核定了的話,後續的強制拆除,我們就規定就是說不需要走都更條例57條原來規定的,還需要去私調跟公調的部分,就可以直接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照建築法第81條規定,就是逕予拆除,這是強制作為的部分。』

內政部強調,修法雖強化政府執行的公權力,但前提仍是必須先完備都更相關程序,保障民眾應有的權益,包括完成都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多數所有權人已達成拆除重建共識、有公開嚴謹的聽證及審議程序,及拆遷安置配套措施等。

除了簡化代拆程序,修法也同步提高獎勵誘因,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的6樓以上都市高風險建物,容積獎勵放寬為原容積的1.2倍;若被認定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物,容積獎勵則放寬為1.3倍,且可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內政部表示,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將都更條例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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