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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修法補空窗期 偵審中可裁定精障被告緊急監護

  • 時間:2020-12-28 18:4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司法院修法補空窗期 偵審中可裁定精障被告緊急監護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說明刑事訴訟法增訂有關緊急監護,盼強化社會安全網及精障被告處遇。(歐陽夢萍 攝)

司法院會今天(28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關於緊急監護的第10章之1,對於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犯罪嫌疑重大的刑事被告,若有精神障礙可能情形,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法院可以運用緊急監護,於偵查中或判決確定前執行,以填補空窗期,也讓精神疾病被告多一項處遇、社會安全網多一層保障。

2018年桃園發生弒母剁頭案,但高等法院以「吸毒失去行為辨識能力」為由,二審從原先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無罪釋放並責付桃園市衛生局,引發社會質疑與恐慌,在嫌犯獲釋前夕,高等法院緊急召開羈押庭,以其另犯傷害罪裁定羈押3個月。

司法院在28日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關於緊急監護的第10章之1,被告若在偵查中或法院判決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其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致不能辨識,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適用緊急監護制度。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原音)我們希望緊急監護裁定之後,就可以立即的檢送檢察官執行,這是在程序中的監護;另外在目前的判決監護時,法官也可以在判決中併命在確定前就執行,我們希望透過即時執行的方式,立即的使得被告的治療需求獲得保障,也使社會安全的需求獲得保障。』

彭幸鳴指出,檢察官可以在偵查中聲請緊急監護,在審理中、判決前檢察官也可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裁定1年以下的緊急處分,若需延長,須由法院裁定,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累計不得超過5年,緊急監護及判決監護累計的執行期間也不得超過監護的法定最長期間。當緊急監護的原因或必要性消滅或不存在,應立即撤銷緊急監護裁定。

彭幸鳴表示,在修法後, 除了羈押處分外,還可以選擇有治療性質的監護處分,讓司法體系多一份選擇,另外,具精神疾病的被告也能在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下即時受到治療,將可兼顧被告權益及社會安全防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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