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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內線案張念慈二審仍無罪 法院:檢方舉證不足

  • 時間:2021-01-26 12:25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王育偉
浩鼎內線案張念慈二審仍無罪  法院:檢方舉證不足
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等人被控乳癌疫苗試驗未達預期重大消息公開前賣股,涉內線交易。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6日宣判,認定檢方舉證不足,駁回上訴,仍判張念慈等5人無罪。圖為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劉方慈(圖)說明判決理由。 (圖:中央社)

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等人被控乳癌疫苗試驗未達預期重大消息公開前賣股,涉內線交易。一審無罪,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26日)二審宣判,認定檢方舉證不足,駁回上訴,仍判張念慈等5人無罪。

此外,投保中心針對此案對被告張念慈等5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5人求償部分,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也駁回上訴,判投保中心敗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劉方慈指出,合議庭仍判被告張念慈等5人無罪理由為,依照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並沒有辦法證明張念慈等5人,在解盲結果之前,已經提早知悉「解盲失敗」這項影響浩鼎公司股價的重大消息。

劉方慈指出,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所指的重大消息,都是科學上試驗的未必結果,不具有明確性及重大性,這跟證券交易法所定重大消息的要件不符,無從認定張念慈等人利用「重大消息」買賣浩鼎公司股票,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仍判張念慈等人無罪。檢方還可上訴,須受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台灣浩鼎生技在2016年2 月21日公告抗乳癌治療性疫苗「OBI-822」解盲結果,即臨床試驗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的重大消息,但張念慈等人早在2015年8月的專家會議即得知臨床試驗惡化人數未達設定的289人,將使檢定力不足,申請新藥查驗通過可能性降低。此一重大消息於2015年8月專家會議已屬明確,張念慈等人同年9月起即陸續出脫本人或他人名義持有浩鼎股票避險,起訴張念慈等5名被告。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依專家會議當時資訊,無法得知檢定力是否會未達原試驗計畫的預期,未必會造成解盲結果風險提高,檢定力未達預期,也可能因藥品具良好療效而申請新藥證成功,一切都須等到解盲才知道,認定不構成重大消息,判決無罪。

士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仍維持原判。

對於台灣高院二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浩鼎回應表示感謝,也盼誤會和傷害到此為止,希望早日以研發成果,向社會證明生技實力。

浩鼎表示,這是台灣首宗因新藥臨床試驗未達標,公司管理階層買賣股票而遭起訴案例。究其原因,仍在於新藥研發、臨床試驗與解盲均屬高度專業,與社會形成專業知識落差,導致檢調對事實認定誤解。希望台灣浩鼎在本案所付出的慘痛代價,在疫情當前,能促使社會進一步對生技產業身繫大眾安全與健康希望的認識。

台灣浩鼎也籲請檢方依據法務部擬定的「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衡酌不再提起上訴,以免耗費社會資源,讓誤會和傷害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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