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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啟惠涉浩鼎案遭申誡 監察院將聲請懲戒法院再審

  • 時間:2022-04-11 19:24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緒華
翁啟惠涉浩鼎案遭申誡 監察院將聲請懲戒法院再審
前中央研究院長翁啟惠涉入「浩鼎案」。(圖:中央社)

前中央研究院長翁啟惠涉入「浩鼎案」,監委今天(11日)指出,經提出再審調查報告,認定翁啟惠只是技轉案的技術創作人,未執行任何科技移轉業務,自然沒有利益衝突,監院將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翁啟惠遭指涉入「浩鼎案」,2019年獲判無罪定讞;但監察院2015年通過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為懲戒法院)2017年判決申誡。懲戒法院日前駁回翁啟惠申誡處分再審聲請。

監委王幼玲、浦忠成、趙永清、高涌誠下午舉行記者會指出,依3月修正的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提案委員認不符合法定再審事由,惟經前項委員會審查決議,認有提起再審調查之必要者,即應推派或輪派原提案委員以外2人以上委員為之,並提出再審調查報告。」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推派監委浦忠成、趙永清、高涌誠調查。

浦忠成表示,原確定判決認為,翁啟惠既是中研院與浩鼎公司簽訂專屬授權案的創作人,除應揭露其以友人鄭秀珍名義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外,並應揭露當時已成年子女所有的浩鼎公司股票,未揭露就違反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

浦忠成說,中研院是獨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應受憲法保障學術自由;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涉及高度專業與高度科技性,基於學術自由,對於中研院就相關事項的決定,應有判斷餘地。經調查,依中研院智財技轉處前處長楊富量說明及中研院相關函文,如創作人「無執行科技移轉業務」,當然沒有負擔揭露義務的問題。

浦忠成表示,翁啟惠既然只是技轉案的技術「創作人」,沒有執行任何科技移轉業務,自然不會有利益衝突;且當時翁啟惠的已成年子女所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並非來自浩鼎公司,也與當時的技轉授權無關,更非因技轉而取得的利益。

浦忠成指出,原確定判決認定翁啟惠未依法據實申報以鄭秀珍名義持有浩鼎公司股票部分;經調查,翁啟惠投資浩鼎公司股票資金確實來自他在美國的家庭信託基金,受益人為2位兒女,投資是為贈與兒女,且股票最終實質受益人也是翁啟惠的子女。

浦忠成也說,監察院是財產申報主管機關,對於翁啟惠有無財產申報不實部分,已查明相關事證,並依訴願決定撤銷「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的罰鍰處分確定。調查發現有足認應變更原確定判決的新證據及新事實,監察院將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趙永清表示,「這是開一扇窗、開一個門」,讓所有認為監察院有不當對待、處置,導致名譽受損的人都可以陳情,重新提起調查,相信翁啟惠是第一個,但不會是唯一;且翁啟惠是國際知名科學家,也沒任何黨派,希望外界不用太政治角度,應平心靜氣檢視事情本質、過程與內涵。

趙永清也說,監察院重新做成新的調查報告,找到新事實、新證據,並通過審查會,這是監察院經過審慎調查後有新的認定,司法院是憲政機關,希望彼此相互尊重,也希望這件事有圓滿結果。

高涌誠表示,當時的監委會彈劾翁啟惠,有它的時空背景,現在提起再審就是因為有新資料、新證據,不一定認為當時的彈劾有錯,就是一個新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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