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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因應大法官解釋修法 種大麻自用罪刑減

  • 時間:2021-03-11 14:5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因應大法官解釋修法 種大麻自用罪刑減
行政院會11日通過修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來種大麻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圖:Unsplash)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90號解釋去年3月20日指出,此部分與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不符。因此,行政院會今天(11日)通過修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來種大麻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會因應大法官釋字790號解釋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草案,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仍維持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但因供自己施用而種植大麻,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表示,種植大麻仍是嚴重違法,國人不要輕忽。蘇貞昌也在院會裁示,本案是因為大法官要求法律的規定,犯罪行為的處罰、課責,輕重要合乎比例,按罪刑的輕重課責,避免「情輕法重」的情形,修法是針對種植大麻的犯罪行為加以類型化處理其刑度規定,但種植大麻依然是一個犯罪行為,依然是要課責、處罰;修法只是就各種類型依其輕重,加以類型化,該重的還是要同樣的重罪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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