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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違憲 立院刪除刑法第239條

  • 時間:2021-05-31 17:1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通姦罪違憲 立院刪除刑法第239條
司法院大法官去年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違反平等原則,均違憲。立法院會31日三讀修正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文及刑訴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大法官去年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違反平等原則,均違憲。立法院會今天(31日)三讀修正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文及刑訴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不過,立委表示,通姦縱然不再有刑事責任,但婚姻忠實義務仍是婚姻制度存續的重要價值,通姦者仍要付出民事賠償的代價,要求司法院應加強性平教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5月29日做出第791解釋文,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反性自主權及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也違反平等原則,均違憲,終結85年來的通姦罪刑罰。

立法院會31日三讀修正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文」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修法通過後,國民黨立委葉毓蘭在院會登記發言指出,縱然通姦者不再有刑事責任,但婚姻忠實義務仍是婚姻制度存續的重要價值,通姦者仍要付出民事賠償等代價,她期盼司法院應加強司法官的性平教育,在審判實務上落實性別平權,維護配偶權被侵犯的一方應有權利。葉毓蘭說:『(原音)通姦除罪化只是刑法規範上的價值選擇,並非代表婚姻價值崩壞,也不是就沒有法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通姦者可以不用負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通姦者仍要為不忠行為付出代價,台灣不會淪為小三、小王的天堂,法律的存在,在於保障受害者及弱勢,因應本案通過,本席要求司法院應該加強司法官的性平教育,在審判實務上落實性別平權,維護配偶權被侵犯的一方,應該要有的權利。』

刑法第239條原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原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91號解釋,宣吿通姦罪違憲,上述兩條文立即失效,等同替立法機關解套,立法院通過相關條文的修法後,通姦罪刑罰正式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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