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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陳柏惟罷免案改至10/23投票

  • 時間:2021-07-16 16:0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中選會:陳柏惟罷免案改至10/23投票
中選會16日舉行委員會議決議,原定8月28日舉行第10屆立法委員陳柏惟罷免案投票,因受疫情影響,改定於10月23日辦理。(中選會提供)

中選會今天(16日)舉行委員會議決議,原定8月28日舉行第10屆立法委員(台中市第2選舉區)陳柏惟罷免案投票,因受疫情影響,改定於10月23日辦理,投票時間仍然從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

中選會7月13日發布罷免公告,陳柏惟罷免案定於8月28日舉行投票,考量疫情在5月轉劇,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7月26日,自7月13日起部分措施雖有鬆綁,但仍禁止室內5人、室外10人以上聚會,全國中、小學校園行政教學區域、室內場所(館)仍停止開放;使陳柏惟罷免案重要選務工作,包括投開票所洽借、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及教育訓練等,受到嚴重影響與延遲。

中選會表示,經評估疫情對於罷免案選務的影響,已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罷免投票日前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可預見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將達各該選舉區3分之1以上改定投票日期之要件;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罷免案改定於10月23日舉行投票。

中選會表示,罷免與公民投票是否於同日舉行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均無明文規定。中選會委員會議考量4點原因後決定陳柏惟罷免案不跟全國公民投票同一天舉辦;第一,中選會認為,罷免是對「人」的投票,公民投票則是對「事」的投票,為避免對「人」投票與對「事」投票同時舉行,模糊公投議題焦點,罷免與公投分開辦理,可確保罷免及公投結果與民意一致。

第二,民選公職人員有法定任期,罷免是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在民選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由人民投票令其去職。考量罷免案性質特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7條爰明定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舉辦。罷免案如因發生不可抗力情事,致依法改定投票日期,宜避免因罷免案投票日期久延,影響罷免權行使,以及被罷免人因罷免程序延長,增加其行使職權之困擾。

第三,公職人員罷免案投票人與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規定不同,宣傳活動、投票所秩序及選務人員相關規制程度也不同,罷免與公投分開辦理,投票人及選務人員不會有混淆之虞。第四,近期國內疫情逐漸趨於平穩,確診人數穩定下降,接種疫苗人數增加,全民施打疫苗覆蓋率提高,對投票人、選務工作人員形成較高之保護力。

中選會表示,陳柏惟罷免案改定至10月23日辦理,投票人仍以原110年8月28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人為限。陳柏惟罷免案選務程序如下,7月16日 發布改定投票日期公告;8月8日 投票人名冊編造完成;9月13日 公告投票所設置地點;10月13日至10月22日 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10月19日前 公告罷免投票人人數;10月23日 投票、開票;10月29日前 審定罷免投票結果,10月29日 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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