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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50歲以下退伍軍人可返鄉務農投保農保

  • 時間:2021-12-07 10:5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立院三讀 50歲以下退伍軍人可返鄉務農投保農保
圖為農民在關渡平原的菜園工作。(資料照片/CNA)

為鼓勵青壯退伍軍人從農,立法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與「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明定50歲以下且未領取退休俸或退伍金的退伍軍人,返鄉務農可申請參加農保,並提繳農退儲金。

國軍為保持軍隊人力青壯,軍人服役普遍存有時間短、離退早之特性,經調查,2020年服役未滿20年,未領取退休俸之軍職人員,平均退伍年齡為27歲,與勞工及公教人員等從業人員之退休年齡尚有差別。但現行「農民保險條例規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參加農保,導致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者,不論其服役期間長短,都無法參加農保。

政府為鼓勵青壯退伍軍人從農,並對於實際務農、所支領的退伍給付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的年輕、短役期退伍軍人完整保障,立法院會7日三讀修正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與「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讓50歲以下的退伍軍人可返鄉務農並申請參加農保、提繳農退儲金。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邱議瑩表示,此修法將有助於退伍青年投入台灣最需要的農業勞動力,也讓退伍軍人多了一份職業選擇。邱議瑩說:『(原音)國軍弟兄退伍之後投入台灣最需要的農業勞動力,這次的修法讓這群年輕力壯的退伍軍人多一份職業選擇,也可以讓這些返鄉務農的軍人退休生活更有保障,我們預計將有超過2千名退伍軍人可以受惠。』

根據三讀條文,50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軍人,雖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返鄉務農仍可申請參加農保,但參加農保後退保,再次參加農保者應於5年內為之。

同時,三讀條文也明定,被保險人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另外,為避免農民因職域轉換,參加農保期間未滿分娩或早產天數規定,導致無法請領生育給付情形,本次修法也刪除天數限制,以保障農民權益,並參考「勞工保險條例」刪除流產者請領生育給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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