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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樂快篩為非法試劑 食藥署禁止販賣全面回收

  • 時間:2022-06-14 17:2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富樂快篩為非法試劑 食藥署禁止販賣全面回收
食藥署14日下午表示,經食藥署、衛生局配合檢調單位調查,「富樂」快篩產品涉屬非法的檢驗試劑,禁止廠商輸入販賣並全面回收。 (示意圖/中央社)

台中及高雄市政府採購的「富樂」快篩(Flowflex)日前被爆出有瑕疵,涉嫌使用中國代工的次級品冒充美國貨。食藥署今天(14日)下午表示,經食藥署、衛生局配合檢調單位調查,「富樂」快篩產品涉屬非法的檢驗試劑,禁止廠商輸入販賣並全面回收,民眾若發現上述產品,請勿購買使用。

媒體詢問,美國食藥署今年3月就曾公開示警富樂快篩有問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是否未掌握訊息,仍讓廠商取得緊急使用授權(EUA)。對此,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表示,所有快篩試劑皆由廠商檢附資料交食藥署審查,審查符合標準才會核發EUA;由於有些機關會獨立採購,因此目前並無售出的數量統計,他並提醒各機關,若尚未履約,要謹慎處理採購契約。

食藥署下午則發布新聞稿表示,考量非法檢測試劑恐造成診斷錯誤,使陽性患者無法及時得到照護及救治,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且影響防疫,食藥署已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4條,針對該業者的快篩試劑禁止其輸入、輸出、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並要求業者全面回收產品。

食藥署指出,若經調查釐清,業者進口產品與核准不符,涉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依醫材管理法第62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假設業者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醫材的名稱、說明書或標籤,依醫材管理法6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千萬元以下罰金;違規產品依第58條回收,並依第57條由衛生局沒入銷燬。

食藥署提醒,如有發現上述產品,請勿購買使用,並請相關單位配合回收事宜。食藥署將持續監控已核准的新冠病毒檢驗試劑效能及品質,維護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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