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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犯性侵等罪不須報准直接免職

  • 時間:2022-07-21 13:4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政院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犯性侵等罪不須報准直接免職
行政院會今天(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來公立學校校長、教師等犯性侵害、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皆終身不得任用。 (示意圖/pixabay)

為加速汰除不適任教師,行政院會今天(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來公立學校校長、教師等犯性侵害、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皆終身不得任用,且無須報准就能解聘或免職。同時,修法也增列各級學校應定期查詢教育人員有無不適任情事之規定,以營造安全校園環境。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修法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教育部配合2020年6月30日施行的「教師法」,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育人員之解聘、免職及消極資格等規定外,另外增列各級學校應定期查詢教育人員有無不適任情事之規定,以營造安全校園環境。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王崇斌指出,此次修法增訂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等4狀況,將視情節處終身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或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王崇斌也表示,草案也規定,教育人員若犯內亂、外患罪、貪污行為或性侵害罪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同時,同時草案也增訂教育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規定,明定若犯有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情形,或是性侵害、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以及公立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遭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懲戒者,皆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已任用者應予免職。

另外,修法草案也明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之情事,及已任用者也應定期查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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