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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大前夕「祭旗」 孫力軍被判死緩不得減刑

  • 時間:2022-09-23 13:55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20大前夕「祭旗」 孫力軍被判死緩不得減刑
法院認為孫力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為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新華網微博)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今(23)日一審宣判,前中國公安部副部長孫力軍因受賄、操縱證券市場、非法持有槍支等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且2年期滿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在孫力軍今天被重判死緩前,被列為「孫力軍政治團伙」的上海市公安局局長龔道安、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鄧恢林、山西省公安廳廳長劉新雲,同在21日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及15年、14年有期徒刑;另一名要角─前中國司法部長傅政華,則在22日也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且2年期滿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連同孫力軍在內的這5名公安系統前高官被清洗後,這3天內同獲重刑,被視為中共數十年來少見的震懾之舉。

央視新聞報導,法院並判決孫力軍將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且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根據判決,孫力軍收受的賄賂高達人民幣6.46億餘元(新台幣約29億元)。

至於孫力軍被指控的3項罪行中,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但在合併受賄罪行下,仍作出上述死緩2年後終身監禁,且不得減刑、假釋的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孫力軍在2001年至2020年4月利用擔任上海市衛生局外事處副處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綜合業務處處長,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國內安全保衛局局長及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累計折合6.46億餘元。

此外,2018年上半年,孫力軍應他人請托,指使有關人員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等方式,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幫助他人避免損失1.45億餘元;而孫力軍還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2支。

法院認為,孫力軍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操縱證券市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收受賄賂後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干預醫藥、金融等民生領域正常經濟活動,「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法院還指控,孫力軍操縱證券市場,情節特別嚴重;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也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但鑑於孫力軍到案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能夠認罪悔罪,且積極配合追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法院指出,因此,對孫力軍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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