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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連決定善終的權力也沒有

  • 時間:2022-10-25 19:2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香港人連決定善終的權力也沒有
安樂死最主要的目的是對無法救治的病人蓄意及直接使用藥物,使無痛苦地離世。(示意圖/unsplash圖庫)

香港一名男電工2020年因不忍患末期癌症的妻子受苦,於家中燒炭殺死妻子。上個月高等法院判處他12個月感化令,讓「安樂死」問題又在香港引起討論。

「生死有命,富貴由天」。每個人只有一條生命,在生之年,有的人花盡一輩子的時間賺最多的錢,最後卻身體不支,無緣享福;也有的人花盡一輩子的時間做最多的事,有的人可能是追尋夢想,有的人可能是花盡一輩子的時間陪伴家人,因為家人確是「有今生,無來世」。無論您是以上的哪一類,甚或您是屬於「其他」的選項,一面臨到「死亡」,最大可能就是手足無措;一面臨到完全不受控制的病情,處於生與死之間的灰色地帶,最大可能就是生不如死,或盼望「如果香港有安樂死,那該多好。現在生不如死,苦了自己,也苦了家人。」

各位讀者,冒昧一問,您曾經歷過身邊至親或摯友的離去嗎?他們是睡夢中安然離去?還是被病魔折磨悲痛離去?如果是後者,假設在香港有「安樂死」這個選項,您會選擇這個選項嗎?或許這是一個很哲學的問題,但您想想,每日幾乎都有人在經歷,近在咫尺。

筆者先簡單說明一下到底什麼是「安樂死」。安樂死最主要的目的是對無法救治的病人蓄意及直接使用藥物,使無痛苦地離世。根據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的陳浩文博士編製,名為「生死的抉擇:安樂死及其他」的一篇文章中,他指:「安樂死有狹義和廣義的解釋。在醫學及法律領域,如果沒有特別界定,安樂死一般指『自願主動安樂死』。香港醫務委員會『註冊醫生專業守則』把安樂死定義為『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醫療護理的一部分」。除了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安樂死目前在世界各地均屬違法。』」,由此可見,目前安樂死在香港,屬違法行為,即使病人同意,家屬或醫療人員仍不能對病人施行安樂死。

儘管如此,根據端傳媒記者統計,香港近5年內,已經至少發生8宗照顧者殺人或自殺事件。最為轟動的兩則新聞,莫過於「郭偉賢殺妻案」和「李家輝殺母案」。兩宗案件的動機相同,就是看到嚴重患病的至親,每天看到她們被病魔折磨至半死,就如香港人所說的「吊住條命」,意即「命懸一線」或「奄奄一息」,因此,兩位照顧者做出相同決定,就是了結病患者的生命,讓她們盡早去極樂世界,轉世投胎做更健康的人。

兩宗案件的不同之處,就是「郭偉賢殺妻案」施刑之前,是得到其病患妻的同意,但其後亦以「涉嫌協助患肺癌末期的妻子燒炭自殺」,被判為「誤殺」。筆者認為,案件被告是真的有錯嗎?作為最愛妻子的丈夫,看到妻子每天受盡折磨,要死不死的狀態,他的心一定比誰都難過。可是,為什麼香港卻不願推行安樂死?為什麼卻可以推行「終止無效治療」,意即只有家屬簽名同意,臨終彌留之際,不用急救?

筆者認為,安樂死是一種令病患者死得有尊嚴和舒服的一種方法。筆者記得患了全身癱瘓的鄧紹斌(斌仔)於2003年多次寫信給當年特首董建華及立法會,要求安樂死,願望「有尊嚴地結束生命」,因為他認為,一輩子只能躺在床上,什麼都不能做,有可能會為家人帶來負擔,所以他希望要求以安樂死結束自己生命。事件引來社會上軒然大波,可是斌仔未能如願,於2012年病故。這樣說來,香港人連決定自己生與死的權力都沒有,不是很可悲嗎?

作者》NO OFFENSE BUT 香港大學生。參與反送中運動,目前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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