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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刑法三讀 不實性影像營利最重判7年

  • 時間:2023-01-07 12:2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趙婉淳
立院刑法三讀 不實性影像營利最重判7年
立法院今天(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中央社記者鄭清元攝 111年11月29日 (圖:中央社)

近來私密影像散布事件頻傳,為防制性暴力等犯罪,立法院今天(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性影像定義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其中,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遭施暴事件震驚政壇,後來又出現網紅小玉以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謎片,如何遏止私密影像外流,及深度偽造合成影像犯罪等議題,引發關注。

行政院去年3月10日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送立院審查,多項條文遭保留,經朝野協商後,達成共識,7日完成三讀,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宣告審查結果:『(原音)決議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28章之1章名,及第319條之1至319之6條文,並將第10條及第91條之1條文,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在性影像定義上有4款規定,其中包括性交的影像或電磁紀錄、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或電磁紀錄等。

至於罰則,三讀條文規定,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散布或意圖營利而散布等行為,都加重罰則。

若是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散布的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針對換臉成人片的修法,三讀條文明定,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法案三讀後,朝野立委上台發言,民進黨立委范雲表示,防堵散布性私密影像,是她上任以來努力推動的工作,未來會積極促成相關法律完備,她說:『(原音)性私密四法,還有性侵害防治法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修法還未完成,被散步性影像的受害者,無論是兒少或成人,我都會持續努力修法,完整保護 。』

國民黨立委李德維說,相信法案三讀後,未來能更加保護民眾隱私權,但修法結果,是否足以嚇阻數位性暴力犯罪,有待實際觀察,而強制影片下架的配套措施,更是被害人殷殷期盼,希望政府機關努力完善。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表示,樂見修法對數位性暴力侵害性自主、性隱私的保護邁進,但關於性影像定義她仍不同意,因為定義說「引起性慾、羞恥」存在爭議許久,這部分恐加深性汙名化,「引起性慾」則是對被害人做出評價,可能造成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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