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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三讀 道路固定設施妨礙通行最高罰15萬

  • 時間:2024-04-16 10:5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趙婉淳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三讀 道路固定設施妨礙通行最高罰15萬
立法院16日上午舉行院會,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右)敲下議事槌。(圖: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中央及地方應制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拆除,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法案三讀後,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表示,期許未來各單位能審慎研擬、評估與推動。

為解決台灣「行人地獄」困境,繼去年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汽車不禮讓行人,最高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告審查結果:『(原音)本案決議,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制定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推動計畫,督導地方政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並應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參與討論。同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制定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核定後優先實施改善,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另需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包含人行道增設、拓寬或改善、公告設置行人友善區等。

三讀條文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改善、遷移或拆除,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若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法案三讀後,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表示,三讀通過的條例,參考鄰近國家做法,將道路交通環境的規劃,及為人詬病的障礙路阻排除問題,提出解方,回歸人本,優先考量步行者的安全需求與權益,未來要審慎研擬並落實。林月琴:『(原音)但這只是第一步,後續的每一個法案,以及每一次計畫,依舊關鍵,因此我希望在此提醒行政機關,期望未來各單位依據本條例訂定的施行細則,以及落實到政策層面的行動計劃制定時,能審慎評估研擬評估與推動。』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說,今天立院通過打造行人交通安全的專法,未來他會持續監督各項交通工程、預算經費、交通教育的落實。民進黨立委黃捷指出,條例通過只是前進一小步,包括現行道路規範缺乏一致性等問題,都是未來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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