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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假釋再犯執行固定殘刑違憲 憲法法庭:無差異化 不符比例原則

  • 時間:2024-03-15 17:2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照坤
無期假釋再犯執行固定殘刑違憲 憲法法庭:無差異化 不符比例原則
針對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遭撤銷假釋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的釋憲聲請案,憲法法庭15日做出判決,刑法相關規定部分違憲,兩年後應失效 (央廣檔案/記者王照坤 攝)

針對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因再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遭撤銷假釋,必須回監執行固定殘餘刑期的釋憲聲請案,憲法法庭今天(15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裁定相關規定部分違憲,兩年後應失效;憲法法庭認為,現行規定沒有考量「差異化」,不管假釋期間再犯的情節輕重,就全部要求執行殘刑,違反比例原則。

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被假釋後,若假釋期間又犯罪(例如竊盜)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例如感化教育、強制治療),一律都會被撤銷假釋,並執行假釋前的殘餘刑期,回監獄坐滿原本20年或25年的牢;有受刑人認為,這個規定不分輕重,只要再犯或違反保安處分,就一視同仁要求坐滿殘刑,不符合比例原則與衡平性。

憲法法庭表示,上述刑法規定沒有區分撤銷假釋的原因,是故意再犯罪?還是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也沒有區別再度犯罪的情節與所犯之罪應執行刑期的輕重,同時未考量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的成效等因素,而一律執行「固定的」殘刑,沒有分定不同的殘餘刑期,所以裁定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兩年時,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表示,憲法法庭做此判決的重點在於「差異化」,現行法律規定過於僵硬,沒有考慮到假釋被撤銷的不同情節,而要求執行一模一樣的殘刑刑度;例如有人沒有再犯罪,只是違反保護管束就被撤銷假釋,但有人是故意再犯罪,被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有人再犯罪則被判刑10年,這些不同情節,現行規定一律都要執行20年或25年的殘刑。楊皓清說:『(原音)我們的審查對象,是在既有的假釋制度下,撤銷殘刑的標準如果這麼僵化,那就會產生被撤銷假釋的人、一樣在監獄中執行固定殘刑的人,其實他被撤銷的原因其實是天差地遠,這個部分其實是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給予兩年時間,相關機關逾期未完成修法的話,則必須另外做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而不是一律要求執行固定殘刑20年或25年。

憲法法庭還特別提到,相關受刑人不得據本判決,就已受執行的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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