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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影像下架機制三讀通過 衛福部半年內提配套

  • 時間:2023-01-10 19:5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性影像下架機制三讀通過 衛福部半年內提配套
衛福部指出,無論兒少或成人性影像,被害人均可向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示意圖/Pixabay)

立法院今天(10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法案,衛福部表示,此次修法創設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無論兒少或成人性影像均可移除下架,衛福部將於6個月內積極跨部會研修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完善性影像移除機制,杜絕性影像再遭散布,以完善被害人保護服務。

衛福部指出,此次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創設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明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性影像相關網頁,及保留犯罪網頁180天供檢警司法機關調查的義務。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悉有被害人性影像後,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的網頁資料,若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高可對其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限制接取該網站。另外,針對兒少性影像部分,更與國際接軌,增訂被害人得於案件偵審中請求重製扣案的被害人性影像,由主管機關協助透過資訊系統比對移除被害人遭散布上傳的性影像。

衛福部表示,針對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性影像案件,就其手段提高刑責,原3年以上、7年以下,調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散布兒少性影像調高刑責,原3年以下,調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1年以下;另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

此外,衛福部指出,針對未經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成人性影像的被害人,都可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及以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的加害人準用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及登記報到查訪規定。

衛福部進一步指出,過去遭受性影像散播威脅的被害人,陷於無求助管道、孤立無援、害怕無法有效要求網路業者下架等困境,衛福部將建置集中處理中心,被害人可直接向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該中心會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副知主管機關,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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