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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變法子法拚年底前上路 碳權交易擬針對來源訂不同價格

  • 時間:2023-08-07 17:4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氣變法子法拚年底前上路 碳權交易擬針對來源訂不同價格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副主任黃偉鳴。(資料照/劉品希 攝)

台灣碳權交易所今天(7日)揭牌成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副主任黃偉鳴表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將於11月前預告,力拼年底前上路,屆時碳費費率、徵收方式等將一併公布,環保署也正在研擬是否針對碳權來源擬定不同的交易方式與價格。

台灣碳權交易所7日成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副主任黃偉鳴接受央廣記者訪問時表示,目前政府推動碳費徵收與自願減量並行,並未實施強制性總量管制。他指出,國內碳權交易的對象主要有兩大類,一個是現行本就受管制的排碳大戶與環評增量抵換對象,另一個則是自願減量的企業,現行已有自願減量機制,企業可提出專案申請,經審查確認減量額度後,便發給碳權證明,企業便可持證明至碳權交易所買賣,而碳權買賣的賣方通常是不受碳排規範、較小型的企業;他強調,並非所有人都可參與碳權交易。

對於碳權買賣的方式與價格,黃偉鳴指出,同樣是減少一噸碳,但透過「自然為本」的減碳方式所付出的成本高於工業減排,因此,環保署後續將與證券交易所討論,是否針對碳權來源訂定不同的交易方式或價格,目前尚未定案。他說:『(原音)所以國際上也有人在討論說,處理這個的時候,他們會給他有不同的價格,但是我們會不會走到這樣,我們可能要討論,因為如果說這兩個都是從碳的角度去看的話,會變成沒有人要去種樹,因為種樹划不來,但是國際上也有標榜說人家是喜歡自然為本,這個相關的交易或內容,我們都還要再跟證交所討論。』

「氣候變遷因應法」已於今年2月15日公布施行,但12項子法尚在修訂中。黃偉鳴指出,如果國內企業因為供應鏈的淨零需求,而須進行國際碳權買賣,這無涉國內法規,可直接向國際購買;但若購買碳權是為了符合「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法律規範,包括碳費徵收或環評要求等,則須待子法上路後才能進行國內碳權交易。

黃偉鳴表示,相關子法草案會在11月之前預告,之後還要召開公聽會與研商會,蒐集各界意見並予以回應,希望子法能在今年底前正式上路,子法將明定碳費費率、碳費徵收辦法、自主減量適用優惠費率等規定。

黃偉鳴強調,面對2050淨零排放,減碳才是重點,因此現階段以徵收碳費的方式讓大家了解排碳須付出代價,當減碳目標難以達成或現階段有困難時,才去購買碳權,碳權交易只是配套措施,而非達成淨零減碳的唯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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