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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精神狀態撕掉脫罪標籤 學者認應整合資源進行專業分工助攻司改

  • 時間:2023-11-01 22:2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讓精神狀態撕掉脫罪標籤 學者認應整合資源進行專業分工助攻司改
Y’s Day「週三青年日」1日以「我們與惡的距離:精神狀態與刑事處罰的辯證」為題,探討當今司法改革重要議題。圖左起:吳景欽、黃致豪、胡博硯、梁宏哲、黃嵩立、董思齊。(台灣智庫提供)

台灣社會每當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時,社會輿論總會導向「教化可能性」、「精神障礙鑑定」的辯論,更甚出現脫罪的質疑,對此,1日在一場有關「精神狀態與刑事處罰的辯證」座談會上,法學專家們認為,民主國家的體現就是在照顧社會弱勢,當弱勢陷入犯罪也就必須考量減刑,對於當前精神狀態處分的辯證,應從強化精神醫學科學以及加強專業人士協助溝通做起。如何整合不同資源並進行專業分工,是精神狀態判定與判刑等司法改革需優先思考方向。

由台灣公共策益、台灣智庫、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台灣青年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中央廣播電台、新頭殼、台灣勵志協會、亞洲政經與和平交流協會及US Taiwan Watch美國台灣觀測站、台灣青年法律人協會、Hello Taiwan協會共同舉辦的Y’s Day「週三青年日」今天(1日)以「我們與惡的距離:精神狀態與刑事處罰的辯證」為題,探討當今司法改革重要議題.

主持人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表示,在西方國家,精神狀態與法律之間的討論是百年以上的命題,更是法治與人權觀念的核心關懷。在台灣,每當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時,社會輿論總會導向「教化可能性」、「精神障礙鑑定」的辯論,更甚出現「只要患有精神病,爛案就都能脫罪嗎?」的質疑,今天邀請六位法律、政治與人權專業的來賓,希望能一同探索在刑事司法系統中,有關公平正義和精神狀態的權衡,並且共同探討精神狀態對刑事處罰的影響,這對司法制度改革的推動相當重要。

身兼台灣公共策益召集人,台灣智庫副執行長董思齊則指出,依據醫學統計,國人精神疾病的好發年齡是13-25歲,也因此「精神障礙抗辯」這個議題的討論,不僅跟青年朋友有關,也是法治社會及人權觀念的核心關懷,更是司法改革的深水區議題,同時亦是「加害人」及「被害人」權益衝突與權衡的戰場。

民主國家體現就是要照顧社會弱勢

董思齊強調,為保障人權,也為了對弱勢者有更多的關照,在追求公平正義的同時,我們不應將精神疾病貼上邪惡的標籤,而應全民一起參與「編織社會安全網」的行動。特別是在這個年輕人越來越能同理精神疾病患者的時代,台灣社會應一同努力打造所有人都能安居樂業與值得信賴的政治共同體。

律師黃致豪指出,台灣曾有連署要求廢除刑法第19條,有關於精神障礙犯人責任的減輕,社會氛圍上,該條文時常與脫罪、詐病扯上關係,似乎只要主張刑法第19條,輿論就會認為要脫罪。事實上,辯護人若要提出精神抗辯,通常是當事人在事發前已有長期的病史,或是透過事發當時的相關筆錄、影帶去判斷犯人在心理學上是否與一般人能理解的軌道不同,若有,辯護人就有澄清義務。

刑法第19條是基於憲法的平等原則,像是刑法對於弱勢者都有相關減輕與免罪規定。法律的設計必須依據憲法基本權的保障,民主國家的體現就是在照顧社會的弱勢人群,當弱勢陷入犯罪當然就必須考量減刑。說司法很容易,要投入則需要很大的覺悟,必須與多數人對抗,做自己覺得對的事情。

Y’s Day「週三青年日」1日以「我們與惡的距離:精神狀態與刑事處罰的辯證」為題,與青年朋友共同探討當前司法改革重要議題。(台灣智庫提供)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表示,關於詐病的疑慮,根本問題在於討論精神醫學是否為科學。刑法古典學派認為,刑事責任乃是以人有自由意志及能理性選擇為前提,若選擇犯罪行為來達成較高利益,自應有相對的刑罰為對待,並因此產生對一般人的嚇阻效果。吳景欽指出,如此的非決定論,並未全然貫徹於現代刑法,也因此在刑法第19條第1、2項,才有因精神障礙致無責任能力不罰或限制責任能力得減的規定;然而,人的精神不可能處於恆定,也不可能還原行為時的精神狀態,事後的鑑定距離行為時皆已有相當時間,且法官與精神醫師的判斷也很難相輔相成。如何確認行為人是否有精神疾病,法官又如何從中判斷有無違法辨識或行為控制能力,恐都是刑事司法的一大黑洞。

司法中的精神科學與權益更需專業協助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黃嵩立強調,強制治療很容易被認為是雙贏,卻容易忽略被治療者可能因未經同意處於痛苦狀態,因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一直在要求各國檢討強制治療制度,改以非藥物、非強制的替代治療手段。黃主任說,每個人都有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根據美國研究,監獄裡的受刑人都有不同比例的精神障礙,特別不容易為自己辯護,因而精神病患特別需要在每個階段的司法過程中,獲得適當的陪同與解釋,司法改革應確保精神、學習障礙者在面對司法溝通時的程序保障,如同英國的司法中介人。修法後強制監護得以無限期延長,然而監獄的保障較多,關在司法精神醫院對精神障礙者而言未必比監獄好,要如何承擔犯罪的後果,這需要深思的地方。

最高法院法官梁宏哲認為,法官在判決時面對精神狀態及刑事處罰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是,如何公正且正確的評價被告精神障礙,並做出妥適的刑事處罰與監護處分。有關於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之調查、鑑定及認定,若行為人無病識感或未按時服藥,仍須個案判斷,行為是否有預算,是實務上最困難的事。梁法官指出,一般人面對國家機器通常事武器不對等,精神障礙者更是無力抵禦,除了律師辯護外,還需要有專家協助溝通翻譯,前階段的警察、檢察官階段更是困難,在司法龐大壓力與案件前,很容易被簡化處理。如今的司法改革以進入深水區,重點在如何整合不同資源並進行專業分工。

梁宏哲表示,思覺失調等精神疾病與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之鑑定,不只跨領域整合,同一領域不同區域也需要整合,他認為法院與司法精神專科醫師應相互合作,而不相互污染,跨專域的困難在於專業語言不同,需要有平台讓所有人可以面對面整合溝通,機關鑑定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到庭為言詞報告或說明、跨領域專業團隊鑑定調查是最重要的。他說刑法第87條修正後已增訂延長監護期間及評估機制,監護處分不是脫罪,仍有可能可以轉為社區或居家治療,精神衛生法新制也將強制住院改由法院參審法庭審理,希望讓專業整合更有效果,不僅對精神病患好,對整個社會與社會安全也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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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智庫-週三青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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