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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用電大戶條款檢討報告拖延 環團提民間版納三大訴求

  • 時間:2023-12-27 11:1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批用電大戶條款檢討報告拖延 環團提民間版納三大訴求
環團提民間版用電大戶條款修正草案,納三大訴求。(綠色和平提供)

用電大戶條款2021年元旦上路,依法每2年應檢討一次,但經濟度至今未提出檢討報告,也未公布最新調整草案。環保團體「綠色和平」今天(27日)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提出民間版用電大戶條款修正草案,主要有三大訴求,包括擴大管制範圍、提高義務量、增加罰則,並要求經濟部盡快提出檢討報告,供社會大眾檢視條款執行成效。

綠色和平27日上午與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共同舉行記者會,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徐祥誠表示,經濟部承諾年底前一定完成用電大戶條款檢討,今年已進入尾聲,經濟部除了召開北、中、南、東溝通會議外,就再無任何消息,讓人質疑管制用電大戶的決心是否存在。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秘書長高茹萍表示,用電大戶條款雖公告上路,但相關政策規範要求不夠明確,對用電大戶的管制規範依舊很寬鬆,似乎看不到政府要求用電大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的決心,許多用電大戶對於裝置綠電設施仍持觀望態度,因此他們提出民間版用電大戶條款修正草案。

環團要求用電大戶政策應擴大管制範圍及對象,將用電大戶認定門檻由契約容量5,000kW下調至800kW,且政府、教育單位應在台灣邁向淨零排放過程中帶頭起示範作用,他們要求刪除用電大戶條款中排除政府機關、教育業、火力發電廠的規範;另外,應以「集團或企業」作為義務申報主體,避免企業藉由拆廠、拆電表的方式,規避用電大戶門檻。

環團表示,為避免大量用電、排碳的用戶藉由自建電廠及未與台電簽訂契約容量,規避社會責任,應以「前一年或前幾年的總用電量」為義務基準,並應逐年提升用電大戶的義務量,將2025年以後的義務量從10%提升為至少實際用電量的20%,並依能源轉型目標,將2030年用電大戶義務量提升至實際用電量的30%,2050提升為50%。此外,政府應要求綠電用在台灣、留在台灣。

環團也呼籲增加罰則,縮短義務履行年限,未在主管機關通知後5年內履行義務須繳納代金者,應訂定罰則予以懲罰,金額不得低於代金;且按現在速度難以達成2030及2050的減排目標,政府應善盡推動進程之責,將原本主管機關通知5年義務履行時程修改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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