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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擴大利得沒收 憲法法庭判合憲

  • 時間:2024-01-26 16:43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陳子華
販毒擴大利得沒收 憲法法庭判合憲
紀姓女子販毒獲利新台幣400萬元,法院判決擴大沒收贓款9287萬元,憲法法庭26日判決合憲。(圖:freepik)

紀姓女子販毒獲利新台幣400萬元,法院判決擴大沒收贓款9287萬元,紀女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天(26日)做出202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擴大利得沒收規定合憲。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則規定,如果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等毒品犯罪行為時,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財物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可以宣告沒收。

紀女與丈夫黃姓男子於2018年間製造、販售甲基安非他命,2019年遭檢警查獲現金9687萬餘元及毒品等物。最高法院去年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判處紀女有期徒刑7年8月,沒收犯罪所得400萬元等。

由於紀、黃無法舉證9287萬元贓款詳細來源,最高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宣告擴大沒收9287萬元,全案定讞。

紀女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擴大利得沒收」規定,已抵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去年11月間進行言詞辯論。法務部認為,台灣目前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擴大利得沒收規定,實務運作亦甚節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及刑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均合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202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法院兼顧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下,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審判原則,也不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保障訴訟權意旨。

另外,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部分,無涉罪刑法定原則,亦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屬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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