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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續推兩岸共打 律師建議多元管道監督

  • 時間:2024-02-11 11:01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王育偉
法務部續推兩岸共打  律師建議多元管道監督
律師黃帝穎。(資料照/中央社)

兩岸共打協議簽署至今15年,司法機關依協議持續穩定推動工作,緝捕、遣返以通緝犯為最多;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國兩司)表示,將持續在協議基礎上促進雙方合作共識,發揮協議最大效益;不過法界人士認為,兩岸法治程度落差,造成資訊不對稱,進而影響司法互助成效,應透過國際刑警組織等多元管道監督。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於2009年4月26日簽訂,協議合作範圍包括共同打擊犯罪、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及仲裁判斷,以及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情資交換、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重要訊息通報及人道探視等工作。

法務部資料顯示,自2012年起,台灣向中國請求緝捕遣返通緝犯1287人,中國完成遣返336人,雙方持續協助緝捕遣返、執行協議合作事項,至今並沒有停止。

多次參與偵辦兩岸跨境犯罪的檢察官林彥良曾撰文指出,不法人士過去利用兩岸關係政治上的特殊屬性,進行跨境犯罪,因證據散落兩岸,蒐取證據困難,甚至有被告為逃避司法追訴、審判及執行,潛逃至對方領域,使國家刑罰權無從落實。兩岸警察及司法機關,經由協議明文展開全面性、制度性的協緝請求,對岸從此不再是犯罪者的天堂。

國兩司主任檢察官梁光宗表示,台灣與許多國家簽署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等協定(議),若彼此間沒有相關協定,即按照國際間互惠原則相互協助引渡、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或移交受刑人;去年從泰國緝捕返台歸案的前康友董事長黃文烈、地下匯兌集團主嫌郭哲敏,即為台灣積極洽商泰國協助緝捕遣返的例子。

國兩司指出,兩岸共打協議執行多年已具成效,台灣忠於執行協議,在人員遣返方面,除就追緝中的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向中國請求追查行蹤、聯絡資訊或協助緝捕遣返,也依協議內容協助中國辦理合作事項。

不過,律師黃帝穎表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簽訂以來,多半是台灣執法機關落實協議內容,積極向中國通報,但中國司法部門明顯、刻意地選擇性執行,甚至常有「已讀不回」情況,法治程度的落差是造成兩岸資訊不對稱的原因。

黃帝穎解釋,台灣的法律規範、受刑人保障相對文明,然而中國不僅會無故限制台灣人的人身自由,也打壓中國維權人士。

黃帝穎舉例,一名偷渡來台的中國船長為免遭逮捕,把一名在船上的中國女子推落海而溺斃,此名女子親友跨海向台灣請求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雖然結果不予賠償,但全部審理過程都可被檢驗,反觀對岸的司法程序卻相當不透明。

他建議,未來有關單位除應持續促請中國回歸協議,也應嘗試透過國際刑警組織、國際刑事法院等多元管道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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