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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 鬆綁七休一

  • 時間:2018-01-10 09:0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 鬆綁七休一
在國民黨退出議場表決後,勞基法修法全案通過(圖:擷取立院議事轉播系統)
立法院臨時會在徹夜不斷電表決下,今天(10日)早上8時44分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鬆綁七休一、也放寬輪班間隔時間若因特殊原因,可由連續11小時縮短為不少於連續8小時、以及加班費改採「核實計算」、加班時數上限單月延長為54小時,但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特休假可遞延等,而新修法將於今年3月1日開始施行。

攸關「一例一休」再修法的「勞基法修正案」在立法院臨時會中闖關,但因朝野對修法歧見甚大、爭議不斷,院會自9日下午開始上演不斷電的審議攻防戰,經徹夜表決後於10日上午8時44分三讀通過。立法院長蘇嘉全宣布審查結果。『(原音)增定第32條條文、第32-1條條文、並將第24條、第32條、第24條、第 36條、第38條及86條條文修正通過。』
經三讀通過的條文確定鬆綁七休一限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例假日可在14天週期內調整,不受只能連上6天班限制例假的調整;但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而在訴諸表決下,輪班間格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的規定,也放寬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下,經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同時,針對休息日的加班費,也刪除現行「做1給4、做5給8」規定,工作時間及工資改依實際出勤時間核實計算;且勞工加班後,可依其意願選擇補休;而每月加班46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延長為每個月最高54小時,但每3個月上限為138小時。
另外,此次修法也讓特休假可遞延,勞工特休若未休完,可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到次年度,如果次年度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而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新修正後的條文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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