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0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勞動部長林美珠下午親自出席記者會對外界說明。(圖:中央社) 勞基法修正案今天(10日)三讀通過,其中條文中新增第32條之1,明訂休息日工作後,可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以加班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屆期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資計算標準發給。這項條文讓勞團批評,勞工再也領不到加班費,只能補休。 對此,勞動部長林美珠表示,所有勞工只要加班,都以領取加班費為原則,補休是例外,必須由勞工主動提出,資方不能單方面說只能補休,這樣是違法的。 至於勞團擔憂最後會不會都拿不到,林美珠強調,附帶決議中有要求勞動部在未來在施行細則中,需要有相關規定,勞動部規劃,所有在休息日或延長工時加班的時數,必須比照特休假,在年度內或會計年度內結清;若來不及休,就必須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