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高潞以用可遞補議員 創地方自治史首例
- 時間:2018-01-16 19:2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中選會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的規定。
中選會指出,花蓮縣議會第18屆議員選舉第6選舉區(平地原住民)候選人數4名,應當選名額2名,按各候選人得票數高低順序排列,第一順位遞補人員為高潞‧以用,得票數2,230票,達中選會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的當選人得票數(2,453票)二分之一以上,但因為高潞‧以用現任第九屆全國不分區立委,得否依上開法律規定遞補縣議員缺額,經會商內政部後,基於遞補人員的得票數如符合法律所定最低門檻即具遞補資格,因此依規定公告高潞‧以用遞補當選花蓮縣議會第18屆議員。
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受訪時表示,中選會依法一定要在15天內完成遞補程序,因此,今天開會作成決議,除非高潞‧以用書面放棄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