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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恐怖跟騷 內政部定糾纏行為防制法

  • 時間:2018-03-23 16:5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杜絕恐怖跟騷 內政部定糾纏行為防制法
間諜、駭客、入侵、叛國。(網路圖片)
警政署今天(23日)在內政部部務會報報告「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明定7大類糾纏行為,只要被害人心生厭惡或畏怖,即可向警方報案處理。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後2年內若再有糾纏行為,可由法院核發防制令,禁止行為人再有糾纏行為,若違反防制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被特定人士跟蹤、盯哨或騷擾,最後導致人身安全受傷害的社會消息時有所聞,婦女團體呼籲應制定防制跟蹤、騷擾的法律。因此,內政部制定「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規範不具要件的跟蹤或騷擾行為。
草案明定糾纏行為是指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7大類行為。
警政署指出,目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和「性騷擾防治法」雖然對相關行為有所規範,但只限特定場所或關係;「社會秩序維護法」雖有無故跟蹤的罰則,但是很輕,「糾纏行為防制法」可補現行法令的不足。警政署刑事局司法科長林志誠說:『(原音)我們把這個草案定位成普通法,你都完全不認識的,你在主觀上就是因為愛戀你、喜歡你或是怨恨你,然後我做了草案7條列舉的行為,你有反覆持續這7個行為時,被害人就可以針對行為人的作為向警察機關提出報案,我們受理後就展開調查。』
根據草案,只要被害人對糾纏行為感到害怕或厭惡,就可以報警處理,警察可給予警告或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警告或罰鍰2年內再有糾纏行為,可交由法院核發防制令,禁止再有糾纏行為,並得命行為人遠離被害人住所、工作場所,以提供更周延的保護。違反防制令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16日經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送行政院審查,預計27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警政署希望能於4月中下旬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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