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司法合作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初審通過
- 時間:2018-03-28 18:4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過去台灣僅與美國、南非、菲律賓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另外與中國大陸簽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台灣雖然在國際有與35國進行司法互助,但因為欠缺協定,仍有模糊的空間。因此,「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可做為台灣執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相關事項的基本法源。
根據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規定,刑事司法互助是指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而可以依法請求或提供協助的事項包括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執行與犯罪有關的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返還等。不過,對於提供協助對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或是提供協助有使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
至於日前發生的港籍陳姓男子來台殺女案是否適用此法,陳明堂說,因目前台港兩地沒有相關規範,此法若通過後,即可依據法律透過陸委會與香港談司法互助,一定會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