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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建築法 危樓強制耐震補強或重建

  • 時間:2018-03-29 12:2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修建築法 危樓強制耐震補強或重建
苗栗縣工商發展處27日表示,配合行政院推動老舊建物耐震安檢策略,目標在一年內完成縣轄內250處6層樓以上老舊住宅建物耐震能力快篩。(苗栗縣政府提供)
(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29日)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面強化建築安全管理,強制有耐震疑慮的建築物應進行補強或重建,違者可罰最高新台幣30萬元,可連續處罰。修法也導入第三方專業團體機制,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經第三方專業團體查驗合格後才可繼續施工或核發執照。
台南和花蓮地震後,震出建築物倒塌或傾斜的危機,民眾重視建築物安全,為了確保新建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品質,內政部提出「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法引入第三方專業團體制度,除了加強整合設計審查制度,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也要經過第三方專業團體的施工勘驗和竣工查驗,強化建築管理三級品管防線。
花蓮地震中雲門翠堤倒塌釀成嚴重死傷,由於目前法律僅授權政府強制私有建物進行快篩跟耐震評估,無法強制要求有問題的建物重建或補強;修法草案針對既有建築物,強制改善耐震能力,若建築物經耐震評估檢查結果為有安全疑慮需要改善,應進行補強或重建,未改善者,將可處罰6萬至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基於考量公共安全,修法草案強制實施建築管理前的建築物,若供公眾使用,且一定規模以上、有營業使用事實者,應申領使用執照,若是未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可處罰2萬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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