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中央社)
經濟部長沈榮津10日接受廣播節目專訪,談到太陽光電廢棄物處理議題時,他透露,考慮在太陽光電躉購合約中,用附加條款的方式要求建置者回收光電廢棄物。會後,沈榮津提到,已請能源局與業者展開討論。
能源局說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09年公布施行,因太陽光電躉購合約一期長達20年,預計2029年太陽光電廢棄物將大量出現,政府已提前因應,由經濟部、環保署與業者討論處理之道。
除了以合約要求業者回收外,能源局指出,還可以透過法規來要求,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在太陽光電設置條例中訂定要件,規定業者比照廢寶特瓶回收,須先繳納一筆回收經費,以此推動太陽光電廢棄物回收。能源局能技組長陳崇憲說:『(原音)很簡單就是在我們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管理辦法裡面,加入這一條,你設太陽光電你就要繳交每KW多少錢的回收經費,就這樣而已。就是用辦法裡面來處理,未來他按照太陽光電設置的話,他就要繳交這筆費用。』
能源局表示,目前詳細辦法正與環保署、業者研商,預計年底前出爐。至於回收太陽光電廢棄物所衍生的成本,是否會拉高躉購電價,能源局舉日本案例說明,日本做法,每1KW所增加的費用低於新台幣1千元,影響不大,且當這項成本確定列為支出,躉購電價審議委員會也會就此展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