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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婚育照顧弱勢 內政部放寬住宅補貼規定

  • 時間:2018-05-24 17:5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鼓勵婚育照顧弱勢 內政部放寬住宅補貼規定
桃園升格之後,吸引大批民眾落籍遷居,住宅發展處2017年的住宅補貼即將開跑。優惠的補助加上鄰近台北,讓不少住在桃園的「大台北上班族」情願請假也要排隊申請。(住宅發展處提供)
(圖:中央社)
為協助弱勢家庭居住於合適住宅及因應少子女化,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24日)通過「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正草案以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修正草案,未來將優先補助新婚家庭及孕有胎兒者;並配合實務狀況,放寬無自有住宅認定標準,以及延長受家暴及性侵害申請者文件補正期限,以保障弱勢權益。新修規定,今年住宅補貼申請即可適用。
內政部表示,自2007年度起,針對民眾租屋、購屋和修繕等提供住宅補貼,因政府資源有限,定有計畫戶數,採評點制度。補貼內容包含對無力購置住宅的家庭提供租金補貼、對無自有住宅或2年內新購住宅者給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僅擁有1戶老舊住宅的家庭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內政部指出,今年為鼓勵生育、減輕育兒負擔,胎兒將可計入家庭成員數,除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每名加計2分外,針對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以上家庭(含胎兒數),第3人(胎)起,每增加1人(胎),加計3分,給予可增加獲得補貼的機會。例如,已育有1子女且懷有雙胞胎者,子女數合計3人(胎),共可加計7分;同時也針對申請日前2年內新婚家庭加計2分。
此外,內政部表示,現行規定對於民眾持有經政府已公告須拆遷的住宅,若未取得拆除執照,不得視為無自有住宅,為利民眾另覓他處居住時能申請住宅補貼,使政府公告拆遷計畫順利執行,增訂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時,視為無自有住宅,以維護弱勢家庭的居住權益。
內政部指出,對於部分申請戶因繼承或其他原因持有共有住宅,且持分小於40平方公尺(約12坪),因生活因素,戶籍無法異動至他處,而設籍於共有住宅,依現行規定,會因設籍於此而被退件。這次修正考量申請戶確實有住宅補貼需求且皆為中低所得家庭,為落實住宅補貼原意,將無自有住宅認定相關規定刪除「且戶籍未設於該處」的文字,修正後,此類申請者無論是否將戶籍設於該處,皆視為無自有住宅。
另外,考量因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的受害者取得保護令等文件需一定的時間,這次修法也放寬家暴或性侵害受害者及其子女提出申請者,其應檢附文件補正期限可在受理期間屆滿2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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