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將上路 內政部建立代償制度
- 時間:2018-05-24 17:4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內政部指出,租賃專法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完成公司登記後6個月內繳存營業保證金,由全國聯合會於金融機構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並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因此,這次特別依母法授權訂定「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共25條,重點包括明定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職掌,且須設監察小組監督營業保證金的收支管理,以維護營業保證基金獨立運作及公信力。
內政部表示,為發揮營業保證金代為賠償功能及代為賠償調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明定因租賃住宅服務受損害的被害人向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基金管理委員會調處的辦理方式、賠償支付方式及處理期限,及委員對具利害關係議案的迴避原則等。
內政部指出,營業保證金除供代為賠償受害的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或因租賃住宅服務業有解散、溢繳營業保證金等情形,申請退還原繳存或溢繳的營業保證金外,只能運用在健全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管理制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