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綠能 開放公墓設太陽光電發電設施
- 時間:2018-08-09 15:5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內政部指出,依照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及國土保安等14種使用地,已可容許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為促進既有公墓土地多元利用,並擴大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規劃,內政部於殯葬用地增訂「再生能源相關設施」,限於公墓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且需經縣市政府殯葬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始得設置。
內政部表示,修法後,即可在既有公墓內發展太陽光電發電事業,以活化土地資源,多元利用,並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