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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電費不得高於台電 私下約定仍違法

  • 時間:2018-08-31 11:0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租屋電費不得高於台電 私下約定仍違法
內政部地政司長王靚琇(中)31日表示,即便房客私下與房東約定,但房東只要收取高於台電夏季電費的額度就屬違法。(劉品希 攝)
新學期即將開學,適逢學生租屋的高峰期,內政部今天(31日)提醒,租賃專法6月27日上路後,各式租屋契約已全面納管,明訂房東不可超收電費、多收押金,即便房客私下與房東約定,但如果收取高於台電夏季電費的額度就屬違法,只要採取訴訟,房東就會敗訴。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王靚琇31日在內政部例行記者會上指出,針對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內政部已依據消保法規定,在2016年公告「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至於非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內政部也已在今年6月27日租賃專法上路後,同步公告「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其中明訂各項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事項,包括明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每度電費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不得臨時調漲水電費、不得拒絕房客遷入戶籍等。
王靚琇表示,學生租屋最常見的問題便是房東收取高額電費,即便學生與房東私下協議,約定電費金額,但房東收取超額仍屬違法,如果採取訴訟,房東也會敗訴。她說:『(原音)假設他這個房子是非常好、非常搶手,他說你一定要照我的意見,否則我就不租你,這個學生即使是租了,他也簽約,房東說是私下你跟我、你同意的,但回歸到簽約,因為這是應約定事項,而且已經這是法律去明定的,那這個學生如果再來去告房東,房東還是輸啊。』
王靚琇說,租賃契約書範本及合法房仲業者資訊都已登載在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及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她提醒學生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要詳加審閱租約內容,並盡量採用內政部公告的租賃契約書範本,如發現租約中有不合理的條款,應主動向房東爭取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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