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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釋憲案 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 時間:2018-10-05 18:0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監察院去年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不過大法官審查後今天(5日)決議,憲法並未賦予監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全案不符釋憲要件,因此不受理。
立法院2016年7月25日三讀通過「不當黨產條例」,監察院接獲民眾陳訴後,調查認為該條例有違憲疑義,去年聲請釋憲,司法院還針對應否受理監察院的這件聲請案,及監察院能否就不當黨產條例聲請釋憲召開說明會,邀請聲請人、行政院代表及學者專家到會說明,但今天仍做出不受理的決議。
大法官認為「憲法」並未賦予監察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監察院雖主張制憲前五五憲草原規定擬將法律違憲聲請權專屬監察院行使,但五五憲草規定已於制憲過程中刪除,國民政府於1946年提出交制憲國民大會審議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案也無此規定,顯見制憲者無意賦予監察院有法律違憲解釋之專屬聲請權,且司法院對監察院歷年聲請並無均予受理之憲政慣例,受理與否仍應依大審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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