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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新聞製播公約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央廣新字第1120000177號公告發布

前言

依「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本臺負責國家新聞及資訊之傳播。為達成前述法定任務,讓央廣成為值得海內外閱聽人信賴、公正、客觀、專業之媒體,特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彙集學者專家意見,並參酌國內外主要媒體自律規範,訂定新聞製播公約,供本臺新聞製播同仁共同遵循。

壹、總則

 一、新聞報導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二、正確:
  (一)新聞報導前需經詳盡查證,正確優於迅速,不可捕風捉影,不可曲解事實。
  (二)新聞採訪及報導前應對新聞事件先作充份瞭解,以便立即掌握議題核心,加快新聞處理速度與正確性。
  (三)報導應交代消息來源,若受訪者要求匿名,應審酌實際情況並先作內部報備。
  (四)採訪時應留下紀錄,並保留相關資料以利事後查驗。
  (五)採訪對象應求周延、多元,新聞查證不應過度依賴單一消息,宜至少有兩個來源以上。
  (六)新聞應即採即發,如遇緊急重大事件應先發布確定的短訊,並視事態發展隨時更新內容。

 三、公正:
  (一)新聞報導應不偏不倚,除第一時間陳述事實外,隨事件發展,盡可能讓所有重要和相關意見都能被聽到。
  (二)新聞報導內容應超然、客觀,勿挾帶記者與編輯之主觀形容詞或個人意見。
  (三)遇有爭議事件時,應儘量並陳正反兩方意見,促進理性對話。
  (四)專題評論與即時新聞在網頁呈現或播報時,應有明顯區隔。
  (五)新聞報導時不得以刻板印象或帶有偏見、歧視之詞彙描述特定族群、團體。對於不同種族、族群、國籍、膚色、出生地、社經地位、宗教、性別、性傾向、婚姻狀況、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必須同等尊重。

 四、公眾利益:
  (一)新聞報導應以維護公眾利益為出發點,並強化公共議題探討,提供開放平臺,讓各方意見得以充份交流。
  (二)新聞報導與評論應獨立自主,不受任何勢力影響,堅守專業,以公益為先,確保公信力。
  (三)新聞內容應注意品質與品味,不隨流俗、不譁眾取寵。

 五、專業倫理:
  (一)不得利用職務或工作關係牟取不當利益,不得接受關說或製播任何違反新聞專業之報導。
  (二)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之職務或相關工作;若有利益衝突情事,應主動向主管回報或要求迴避。
  (三)不得擔任政黨黨職或公職,並不得從事助選等介入選舉之活動。如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應立即停止新聞相關工作。
  (四)不得收受任何有價證券或現金。接受禮品應考量是否造成利益衝突或影響臺方形象,市價2千元以上之禮品應予退回。
  (五)不得接受由訪問對象付費或涉及私人利益之活動,如招待旅遊等。如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特殊情況,應先報請主管核准。

 六、錯誤更正與受理申訴:
  (一)新聞報導應盡可能避免錯誤,若發現內容有誤,應以開放態度面對,儘速通知審稿人及主管,由主管記錄原始內容後立即作更正,並同步通知本部網路編輯、外語供稿人員、外部合作平台窗口作修正或更新。
  (二)若無法立即查證或確認內容是否有誤,仍應通報主管決定是否先下架或作適當處理,後續經查證確認後再作處置。若對於爭議內容是否修改或下架仍有疑慮,或個案情況複雜,必要時應提交「新聞自律諮詢會議」議決。
  (三)依《廣播電視法》第23條規定「對於電台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台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第24條規定「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等之答辯機會,不得拒絕。」如有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或申訴,均依上開規定盡速辦理,或協調以合宜方式提供版面或時段作說明。
  (四)如錯誤內容涉及誹謗、妨害名譽或其他法律問題,應先通報主管及諮詢法務意見後,再作必要處理。
  (五)內容編輯或修改過程應於官網後台保留完整紀錄,以釐清責任歸屬。

貳、分則

 一、兒少新聞
  (一)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報導,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規定。
  (二)如涉及犯罪、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刑事案件、親權行使、監護權選定等,不得揭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三)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分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在非強迫或違反當事人受訪意願下始得進行。

 二、司法與犯罪新聞
  (一)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經法院判決確定前應假定其無罪,採訪、報導時用語應謹慎。
  (二)對於尚在審理與訴訟中的案件不得作評論,不得報導禁止公開之訴訟辯論內容。
  (三)犯罪新聞之報導,不可過於描述犯罪過程與方法。
  (四)報導不可將犯罪者英雄化、標籤化或激起社會對立情緒。

 三、災難新聞
  (一)於災難及意外發生第一時間應立即查證,提供正確、迅速之訊息以及應變措施與方法,發揮媒體守望功能。
  (二)進入災區現場採訪,應注意勿妨礙救災,並留意自身安全。
  (三)如遇重大傷亡事件,應向相關權責單位查證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並以官方訊息為準,勿作揣測性的報導。
  (四)報導災難新聞應尊重當事人、受害者及其家屬,拍攝照片或文字敘述應謹慎為之,不得誇大渲染。

 四、政治與選舉新聞
  (一)報導政治或選舉新聞需務求中立、不偏不倚、審慎查證,依據事實提供正確、公平、客觀的報導。
  (二)政府相關單位或重要人事案在正式公布前不作過度臆測,須經查證確認或待公布後再處理成新聞。
  (三)政治或選舉新聞應多探討政策內涵,盡可能呈現多元觀點及各領域人士意見,避免淪為政治傳聲筒。若新聞內容涉及爭議或攻擊性的內容,不能只陳述單方面的意見,不可成為政黨競爭放話或攻訐對手的管道。
  (四)對於各政黨或候選人提出的政策白皮書或重要政見,應予以適當報導與分析,確保主要政黨的意見均給予合宜比例的報導,公平處理執政與在野陣營的意見。選舉過程中,若發生某一政黨佔有明顯報導優勢的新聞事件,應注意在其對手陣營同樣發表意見時,給予合宜比例的報導。
  (五)對於候選人政見發表、宣傳活動、造勢晚會等,必須儘量以相等篇幅呈現並於同一時段報導。若無法於同一時段呈現,則應於當日新聞時段結束前或當日新聞網版面作平衡報導。
  (六)負責新聞及節目製作、主持、播報及採訪者,不得因個人政治立場與偏好而在新聞或節目呈現上有所偏頗,亦應避免於社群網站上明顯揭露電台相關身分及顯示政治偏好。於社群網站評論相關政策、法案或爭議性議題時,應針對所提及之個案,提供相關證據之論述與佐證,而非居於特定立場,以維護電台客觀、公正、中立的媒體公信力。
  (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第二項「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及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廣告。」故報導選舉新聞時,不得在官網中直接嵌入政黨或候選人廣告影片,需先本於新聞專業作適當處理,以報導方式呈現。
  (八)審慎處理政治與選舉相關民意調查,報導中應提供委託民調單位、調查機構、調查方法、有效樣本、誤差範圍、調查時間等相關訊息。明顯有政治立場的機構所提供之民調資料,應考量內容是否偏頗、是否適合報導。報導選舉民調時,不得選擇性引用民調結果以有利特定候選人。
  (九)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五、醫療新聞
  (一)對於重大流行疾病或疫情之報導,應以政府主管機關發佈之資訊為準。
  (二)報導醫療新聞必須保護病患及其家人隱私,除主管機關發佈之資料外,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揭露其病歷、病史。
  (三)醫療新聞應注意內容之妥適性,不可宣傳特定醫療院所或醫療行為。
  (四)醫療新聞報導需遵守《藥事法》規定,以概括性名稱介紹,避免出現藥物或醫療器材品名、廠商名稱等資訊,不得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非醫藥類食品於報導時不可宣稱或暗示具有特定療效。

 六、財經與民生消費新聞
  (一)報導財經金融相關新聞,如股市、匯市、經濟成長率、失業率、消費者物價指數、海關進出口統計等數據資料務求精準。
  (二)報導民生消費新聞需留意內容不可廣告化或為特定商品、廠商宣傳,應以概括性名稱介紹、避免直接揭露公司或商品名稱,不得接受廠商報酬。
  (三)財經、金融新聞記者應嚴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採訪或新聞製播過程中所得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四)不可製播促銷或宣傳菸酒類商品之新聞,如新聞提及菸酒等內容,需於文末加註警語。
  (五)涉及消費糾紛之新聞須平衡報導,不可偏頗。

 七、自殺新聞

報導自殺新聞應確實遵循世界衛生組織規範—自殺事件新聞「六不六要」:

六不
 1.不要將自殺新聞放在頭版或明顯的位置,且勿過度、重複報導
 2.不要使用聳動化、合理化的描述用語,或將自殺呈現為一個有建設性的解決方法
 3.不要詳述自殺方式的細節
 4.不要提供自殺事件發生的地點
 5.不要使用聳動化的標題
 6.不要刊登照片、影片或社群媒體的連結

六要
 1.要提供正確的求助資訊
 2.要教導民眾自殺防治的事實及做法,且不散佈迷思
 3.要報導如何因應生活壓力、自殺意念及尋求協助的正面新聞
 4.要特別謹慎報導名人的自殺事件
 5.要謹慎訪問自殺遺族或友人
 6.要留意媒體專業人士也會受到自殺新聞報導影響

 八、網路新聞
  (一)引用網路或社群平台訊息前,應先查證其內容的真實性與正確性,留意其發布者、來源、背景與動機,避免散布不實資訊或落入認知戰陷阱。
  (二)引用網路或社群平台訊息時,應以公眾利益為出發點,避免侵犯個人隱私或傷害名譽。
  (三)如有必要使用網路影片或圖片,須先取得影片或圖片所有人或發布者之同意與授權,確認消息來源提供之內容與素材符合著作權規範,無違反法律之內容,並注意其對肖像權或隱私權之保護。
  (四)除著作權人要求不註明外,使用網路圖片應標示出處,影片應全程以字幕標示來源,並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相關規定。

 九、涉己新聞
  (一)涉己新聞係指與本臺、本臺董監事及員工之人或事的相關報導。
  (二)報導涉己新聞時應揭露此則新聞與本臺關係。
  (三)報導涉己新聞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當涉己事務已成為公共議題時,應依本臺《對外發言及新聞發布作業要點》對外回應說明。
  (四)報導涉己新聞應遵守本製播公約與各媒體自律公約精神,並給予相關各方有公平對話機會。
  (五)報導涉己新聞時,應加註「涉己新聞」字樣,供閱聽人辨識。

參、新聞自律

為落實自律原則,確保新聞製播品質,應成立「新聞自律諮詢會議」處理以下事項:
 1.針對聽眾與讀者之申訴或抱怨案件之處理情形進行研議討論。
 2.會議出席成員得提出新聞自律相關建議並協助精進改善。
 3.有關新聞產製流程與內容,得進行廣泛討論並提供建議,供新聞部參考。
 4.會議討論情形與各相關規範之修訂,得透過會議記錄廣為同仁周知。

「新聞自律諮詢會議運作要點」另訂之。

肆、附則

本公約之規範依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法令:

  • 廣播電視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國家機密保護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人口販運防制法
  • 自殺防治法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精神衛生法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藥事法
  • 傳染病防治法
  • 菸害防制法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公民投票法
  • 刑事訴訟法
  • 著作權法

 

伍、施行與修訂

本製播公約經董事會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