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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被離婚還得被迫出境 民團籲修移民法

  • 時間:2018-12-18 11:3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外配被離婚還得被迫出境 民團籲修移民法
民間團體呼籲政府修改移民法,保障婚姻移民的人權。(劉品希 攝)

根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規定,外籍配偶一旦離婚,如果沒有取得家暴保護令或是孩子的監護權,就必須被迫出境。多個民間團體今天(18日)舉行記者會表示,許多外配是因為先生外遇而被迫離婚,但他們卻還要被迫離開台灣,非常不合理,他們呼籲政府修改移民法,保障婚姻移民的人權。

12月18日是國際移民日,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境外生權益小組18日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現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隱含排外與歧視,要求修法。他們先以行動劇講述一名結婚來台的外配,因為多年沒有生育,被先生提出離婚,這名外配因為沒有孩子的監護權,喪失居留原因並被迫出境,透過這個行動劇反映許多婚姻移民面臨的困境。

南洋台灣姐妹會執行秘書李佩香表示,現行移民法第31條規定,因為沒有生育或身體健康等因素,並非自願離婚的外配,如果沒有拿到家暴保護令或是小孩的監護權,就失去居留的原因,面臨被迫出境,這非常不合理、也不人道。她說:『(原音)可是,我覺得很多婚姻移民來台灣,尤其是進到台灣社會,真的有很多是…,無論是異國婚姻或是本國婚姻,有些人他幾年之後,有認識另外一半,先生搞外遇了,然後回家要跟配偶離婚,這時候,錯是在誰身上啊?先生搞外遇,可是太太被迫離婚了,然後太太要被遣出境。』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指出,移民法第23條規定,外交部如果在簽證上加註「不准延期」或「不得從停留轉居留」,外配就必須多次入出境,增加移動成本,但外交部並非婚姻專家,婚姻是否真實應由移民署判定,不該賦予外交部如此大的權限。

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個案主任劉茜則指出,現行移民法第62條、81條反歧視條款,很難實際發揮效用,因為條文太過嚴苛,須由受害人出面申訴遭到歧視,主管機關才會受理,但實際上很多姊妹不懂法律或是沒有維權意識,最終選擇隱忍。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夏曉鵑表示,政府大力推動多元族群融合以及新南向政策,但移民法諸多不合理之處,政府應推動修法,減少移民困境,才是真正尊重多元族群並落實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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