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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大翻修 放寬離婚外配居留限制

  • 時間:2018-12-27 17:4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移民法大翻修 放寬離婚外配居留限制
內政部部務會報27日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其中一項重要的修法內容是回應移民團體多年來的呼籲,也就是放寬離婚外配可以繼續居留在台灣的限制,提升婚姻移民的權益保障。(資料照片)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27日)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整部移民法大翻修,其中一項重要的修法內容是回應移民團體多年來的呼籲,也就是放寬離婚外配可以繼續居留在台灣的限制,提升婚姻移民的權益保障。

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並非自願離婚的外配,如果沒有拿到家暴保護令或是小孩的監護權,就失去居留權,必須被迫出境,移民團體多年來不斷呼籲修法。為了保障人權、落實國境安全管理、吸納外國人才來台,內政部翻修移民法,一共修正41項條文。

根據修正後的條文,新住民配偶在離婚後,只要有撫育親生子女的事實或會面交往,以及是因遭受家暴離婚且未再婚者,都可以再繼續居留;此外,有特殊貢獻的高級專業人才或是投資移民,其配偶與未滿20歲的子女都可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以強化家庭團聚權。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副組長林貽俊說:『(原音)就是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增列外國人於離婚後,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以及因遭受家暴離婚且未再婚的,得繼續居留。』

修法也鬆綁海外僑民停留、居留的規定,持有我國護照的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可免申請入國許可,且申請居留的規定由合法連續停留7年以上放寬為5年以上,並放寬國人海外出生的子女持我國護照入國,申請定居不受年齡限制。此外,修法也簡化外國專業人才申辦居留證的行政流程。

至於在國境管理方面,修法強化國境執法作為,增訂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在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是冒用或冒用身分申請時,可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並增訂刑責;另外,也針對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修法提高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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