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移民署: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保障母子相聚權利

  • 時間:2018-07-02 18:3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報載學者因為美國對非法移民零容忍政策拆散家庭,而擔憂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未落實執行,造成台灣婚姻移民家庭骨肉分離情形。對此,移民署今天(2日)表示,移民署對於在台生育子女的新住民,即使離婚時沒有爭取到在台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仍可繼續在台灣居留,使母子不分離,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移民署指出,2007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修正條文已增列規定,放寬離婚後外籍配偶可在台居留權益,對象包括離婚後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因家暴判決離婚且有未成年子女的新住民;即使離婚後沒有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會被強制出境,移民署也會依移民法第36條第5項規定,在強制出國前召開審查會,除請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外,實務上,審查委員均會依新住民生育及撫養子女事實,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考量,以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5款規定,「因遭到強制出國,對子女將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決議不執行強制出國處分,落實保護母子相聚權利。
此外,移民署表示,在司法實務上,以往家事法官在判決離婚案件的子女監護權時,在考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後,大多判給父親,但近年來,基於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以及子女與母親相處照顧依賴程度,多將監權護判給外籍母親。
移民署指出,為進一步保障離婚後已經離開台灣的外籍配偶可以返回照顧子女及在台居留權利,移民署也將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對於曾在我國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如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具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可以先向外交部申請核發停留簽證入境後,再向移民署申請核發居留證,以確實保障外籍母親與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團聚權。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