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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三讀 設6年達2,700萬瓩目標

  • 時間:2019-04-12 14:1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蕭照平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三讀 設6年達2,700萬瓩目標
立法院院會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蕭照平攝)

為了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以及落實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的目標,立法院今天(12日)三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將小發電量的小水力發電列進法規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是新法核心重點。既然法規是鼓勵發展再生能源,新法也設下2025年應達2,700萬瓩以上的發電目標。

為了因應時代脈動,立法院12日三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透過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以及配合「綠電先行」為目標的電業法,進一步落實再生能源占比20%的政策目標。

三讀條文將海洋能、離岸風力發電、小水力發電列進法規適用範圍,讓這些發電模式以及小型化、社區型的發電規模都有發展的法源依據;且新法明令發電設備未達2,000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這代表透過法令鼓勵國人發展公民電廠也讓能源得以多樣化。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說:『(原音)社區型的,包含公民電廠、因地制宜的小水力、小型生質能或地熱,這不同形式都可以獲得合法設置,且在地方申請許可,效率也比較高。』

為了鼓勵再生能源的發展,三讀條文也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向沒有以再生能源售電的業者收取費用,以作為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陳曼麗說:『(原音)售電業者如果不是在做再生能源的,他就必須繳交一定費率的基金出來,這樣未來我們就可以很多單位,就可以有外部基金來幫助再生能源的發展。』

相關條文的用意就是要多元化能源發電模式,因此,條文也訂出再生能源的占比目標,設定2025年總目標量應達2,700萬瓩以上。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進一步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三讀,不僅讓國內外已經投入再生能源的業者更有保障外,對於小型發電業者也更有發展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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