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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廢接連違規 中火挨罰2000萬創新高

  • 時間:2019-04-15 12:21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王育偉
排廢接連違規 中火挨罰2000萬創新高
台中火力發電廠。(台中市府提供)

台中火力發電廠連續3次被查獲放流廢水污染超標,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今天(15日)重罰新台幣2000萬元。台中市府新聞局長吳皇昇表示,這項裁罰創國營事業史上違反環保法規被開罰最高紀錄。

吳皇昇說,據了解,以往國營事業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經主管機關處分罰款多在100萬元以下,先前最高罰款紀錄為澎湖縣政府為漏油事件開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600萬元。

環保局從1月起3個月內連續查獲中火排放廢水中硝酸鹽氮超標,環保局長吳志超表示,其中以3月21日1到4號機組放流水超標最嚴重,且是一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後的第3次違規,違規情節重大。

環保局表示,有文獻指出,硝酸鹽氮是海洋生物營養鹽,但過量營養物質進入水體,會使藻類異常繁殖生長,導致水體優氧化,夜間藻類行呼吸作用遠大於光合作用,會使水中氧逐漸減少,造成魚、蝦與貝類死亡。

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規定者,可處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吳志超說,此次是以最高罰鍰金額重罰中火2000萬元,並要求中火針對目前廢水處理功能不足情形,於30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再依改善計畫書內容由環保局訂改善期限。而環保局在污染改善期間仍會持續抽查中火排放水質,如果不符規定情形,將按次處罰。

吳志超表示,將要求中火在後續污染改善過程中須在污染改善設備完成前,1到4號機立即實質減產50%以上;最短時間內改善水質符合標準,期間環保局將加強稽查,不符規定按次連續處罰;全廠污水設備需同步改善,改善期限後檢驗再不合格,除重罰,不排除停工處分;水污染肇因於空氣污染,空污排放24小時即時監控,不得因廢水改善影響空污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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