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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倡議監督條例需有過渡條款 審議中協議有退回機制

  • 時間:2019-04-16 11:2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民團倡議監督條例需有過渡條款 審議中協議有退回機制
台灣公民陣線發起人徐偉群(右)、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中)要求兩岸監督條例要有過渡條款。(劉玉秋 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日將排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朝野各立委提出的版本眾多。不過,台灣公民陣線、經濟民主連合今天(16日)質疑,各版本的監督條例雖均肯定談判前、中、後需有監督規範,但對於監督條例生效前,進度已進展到後階段的協議沒有過渡條款,他們要求審議中的協議需設有溯及退回機制,所謂「政治協議」也需有明確定義,民團呼籲立委不許打假球。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6日將排案審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朝野多名立委提出版本,行政院的版本則對兩岸政治協議的談判設下高門檻。

不過,台灣公民陣線、經濟民主連合16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質疑,國民黨、親民黨立委與民進黨團所提的版本對於立法院待審中的兩岸協議如何適用監督條例,完全沒有任何著墨,時代力量及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的版本也只有一條概括不完整的規定。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表示,修法應增訂審議中協議有「過渡條款」,行政院應有兩階段評估,並訂有退回協議的機制;而針對未完成備查程序、正實施中的協議也同樣需設有「過渡條款」,行政院需辦理施行檢討與衝擊影響評估,訂有重啟談判、終止協議等各種配套。賴中強:『(原音)這裡面審議中的協議指的是服貿協議跟租稅合作協議,目前在立法院審議中尚未換文生效。我們主張針對這樣的協議行政院要進行兩階段的評估。318最重要的一個訴求是要求退回服貿,新的監督條例當然要有退回服貿的機制,這個要求一點都不過份。』

另外,針對行政院對兩岸政治協議的談判設下高門檻,台灣公民陣線發起人徐偉群認為,修法還要增列「政治協議」的定義,指「延續和平非武裝衝突狀態,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商定雙方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或其他關於雙方政治關係之所有約定」。

民團提出立法版本供立院審查時做參考,強調監督條例要有「過渡條款」與「政治協議」要有明確定義,呼籲全體立委審查時「通通不許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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