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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政院版監督條例 陸委會:宜由國會提案

  • 時間:2019-04-17 09:26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順祥
未提政院版監督條例 陸委會:宜由國會提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審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大陸委員會指出,宜由國會角度提案立法,符合國會運作的實務需求。(資料畫面)(圖:中央社)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7日)審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大陸委員會指出,民進黨團版草案可適度表達政府政策意見,且監督條例涉及國會監督權限,宜由國會角度提案立法,符合國會運作的實務需求。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18日兩天將進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的詢答及審查。目前共有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版、時代力量黨團版、親民黨團版、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版、國民黨立委江啟臣、黃昭順版等,共6個草案版本。

陸委會書面報告指出,2014年「318學運」後,社會大眾關注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從立法院第九屆第二會期開始,都將本法案列為優先審議法案,鑒於民進黨團版草案已可適度代表政府政策意見,行政部門因此沒提出草案版本。

陸委會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強化國會對兩岸協議得參與及監督,涉及國會監督的權限,因此宜由國會角度提案立法,較能充分落實國會實質監督,也能符合國會運作的實務需求。

陸委會指出,各版本中,民進黨團版草案以「兩岸」為名,較為中性且避免擴大爭議,且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目的是要建立國會實質監督的機制,而非凸顯兩岸的定位,盼不要因為名稱的爭議,而模糊建立監督兩岸簽訂協議制度的目標。

對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及「海峽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應如何處理,陸委會表示,會等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再依據相關規定,配合服貿協議的國會審查程序,及推動貨貿協議的後續協商:至於如何適用,尊重立法院的程序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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