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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三讀 防弊與興利並重

  • 時間:2019-04-30 16:5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政府採購法三讀 防弊與興利並重
為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修正通過「政府採購法」。(劉玉秋 攝)

為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立法院院會今天(30日)三讀修正通過「政府採購法」,機關辦理採購金額達新台幣2億元以上的「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的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同時,為加強政府辦理具敏感性或國安疑慮的採購案,增加事前審查機制;另外,修法也放寬受補助對象辦理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以促進藝文環境發展。

為完備政府採購法制,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維護政府採購公平秩序,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修正通過「政府採購法」,機關辦理採購金額達新台幣2億元以上的「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的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以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的諮詢。

同時,修法也新增「防賄條款」,明定機關辦理採購時,發現廠商有對採購有關人員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等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修法也加重廠商以佣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條件交換取得採購契約的罰則,違者除了政府機關可終止或解除契約,還可將兩倍的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的,可通知廠商限期給付。

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這次修法終於能夠告別防弊大於興利,便宜才是王道的採購思維,追求品質、崇尚專業並與國際接軌。她說:『(原音)這次修法我們讓防弊跟興利一樣重要,我們確立以最有利標取代最低標,追求品質讓專業說話,我們導入外部力量,成立一定金額以上招標案的採購前期小組,建立必要的利益迴避跟退場機制,也讓各項裁罰符合比例原則的改革,今天的修法成果獻給在天堂的陳邁先生,台灣公共工程界的人格者。』

另外,為加強政府辦理具敏感性或國安疑慮的採購案,這次修法也增定事前審查機制,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採購,有對本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的必要者,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另一方面,修法除了防弊外,對於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的情形,也擴及社會福利服務與庇護工廠,以鼓勵庇護工廠的設置與推展;同時,修法也放寬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對於受補助機關的監督辦法,改由文化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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