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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開車不禮讓視障者最高罰7200元

  • 時間:2019-05-03 16:0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鄭舲
立院三讀通過 開車不禮讓視障者最高罰7200元
立法院會3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圖擷自國會頻道)

有鑒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在公共空間行動時,常因汽機車與自行車未禮讓行人發生事故,立法院會今天(3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增訂汽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及轉彎時未禮讓視覺障礙者,課予未禮讓一般行人更重的罰則,最高可處新台幣七千二百元罰鍰。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提案指出,我國實際道路及交通環境混雜,視覺功能障礙者行走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經常遭遇汽機車或自行車未禮讓而發生事故,也有因人行道堆放障礙物,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因此提案修法,保障視障者行動安全。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在立法院會宣佈法案三讀通過。

現行法令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可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三讀通過的條文則增訂,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通過,可處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增訂,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視覺功能障礙者卻未暫停禮讓,處六百元到一千二百元罰鍰。慢車駕駛人若行駛於人行道或快車道上,或在供慢車行駛的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可處一千二百元到二千四百元罰鍰。

此外,除了交通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外,任何人在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除須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雇主一千二百元到二千四百元罰鍰;在行人穿越道上堆積或放置物品,可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則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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