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立院挑燈表決未果 法官法三讀得再等等

  • 時間:2019-06-28 05:19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順祥
立院挑燈表決未果 法官法三讀得再等等
立法院臨時會27日從白天一路持續到晚間,在工輔法三讀通過後,繼續逐條表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議事人員將便當分送給議場內的立委。(圖:中央社)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7日挑燈夜戰處理法官法草案,但因國民黨團逐條提出要求表決、重付表決,院會處理到27日晚間11時45分,全案只處理到草案第37條條文,仍有多條條文未處理,只能另定期處理。

不過,27日二讀表決通過的條文仍有多項重點,包括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自行請求法官評鑑,以及法官評鑑委員會增加外部評鑑委員(即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從原來的4人改為6人等。

至於尚未逐條討論的重點條文包括,為使對退休或離職法官的懲戒發揮實效,因此在法官懲戒處分種類中,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款,以及若法官、檢察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等。

法官法修法,立法院會從27日晚上7時25分開始處理,直到晚上11時45分,處理到第37條條文結束;立法院長蘇嘉全裁示散會,下次會議繼續進行二讀。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在臉書發文指出,這次的法官法修法,國民黨全部要求表決,還要求重付表決,連不予修正的,國民黨都要求表決、再表決,這是典型的「表決焦土策略」。

27日二讀表決通過條文規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外部委員(即學者專家),增加有對法官「獎懲」事項的表決權,另外也廢止法官全面評核制度。

關於法官評鑑制度改革上,二讀表決通過條文提到,法官若有違反法官倫理、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等狀況,情節重大,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外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