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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年改大部分合憲 但禁轉任私校教職條文違憲

  • 時間:2019-08-23 17:1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軍公教年改大部分合憲 但禁轉任私校教職條文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公布軍公教年改釋憲案。(劉玉秋 攝)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23日)下午公布眾所矚目軍公教年改釋憲結果,大法官認定軍公教年改無涉不溯既往原則,也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無違背,此部分合憲;不過,有關禁止退休軍公教轉任「私校教職」的相關條文,大法官則認定有違憲法保障的平等權,此部分違憲,即日起失效。

年改釋憲分為三案,分別是立委江啟臣等38人聲請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委林德福等38人所聲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案,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後,於去年底至今年6月分別召開3場說明會、言詞辯論,並於23日做出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認定軍公教年改大部分合憲,少部分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23日在司法院舉行記者會,公布軍公教年改釋憲案結果。大法官認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的部分條文無涉不溯既往原則,也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沒有違背,並未違憲。

不過,呂太郎也指出,軍公教年改中,有關禁止退休軍公教再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與支領薪酬不能超過基本工資或公務員委任一職等的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有違,相關條文即日起失效。呂太郎說:『(原音)立法目的是避免領雙薪,但實際受政府補助的不一定是私立學校,也有私人機構,私立學校到底退休人員是不是都來自政府補貼也不一定,立法者做這樣粗略的分類,基本上不能認為是可以平等的原則。』

另外,軍公教年改中,有關軍公教退休所領的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大法官認定,這與年改條例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的改革目的不盡一致,此部分雖未達「違憲」,但大法官解釋要求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文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月撫恤金或遺屬年金,才能符合憲法體系的正義要求。

至於軍公教年改的暫時處分之聲請,大法官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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