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82號指出,退休公務員再任私校停俸的規定違憲,考試院今天(23日)回應指出,有關需要修正的條文,考試院將請主管機關銓敘部研提修正案,提報考試院會審議。
考試院銓敘部退撫司長陳紹元表示,今天起退休公務員再任私校教職員不會被停俸,銓敘部將依據釋憲結果修法調整。
另外,大法官解釋針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族年金,應做出符合憲法體系正義之要求,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考試院祕書長李繼玄表示,會請銓敘部研議、提報考試院會儘速修訂。
陳紹元表示,目前退撫法規定4年調整機制,會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國家財政狀況、人口經濟成長和退撫基金收益等因素一併考慮,大法官認為此機制應該與退撫法第92條的所得替代率附表三的5年調整機制緊密結合,一起調整;未來也將研議修正。